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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是对人的存在的深层思考,它探求和把握人的价值、人的属性以及人的生存意义。在我国法制教育的进程中正是需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做指导,才能使高校校园在体现和映射法治国家、法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整体法制公信力的同时,更有利于培养具备较高法律素质的大学生,从而进一步完善高校素质教育。
[关键词]以人为本 法制教育
“以人为本”就是在自然、社会与人的关系上,人是本体、人是主体、人是目的,人是标准,人高于自然和社会,一切为了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以人为本”的基本内涵是:“人类社会的任何活动都要以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为目的,它强调人是自然、社会、自身的主体;人是价值形态中的最高主体。”“以人为本”观念是自文艺复兴运动兴起而出现的,但真正从哲学上把从抽象“人”的关注转移到对个体生命价值的“从”的关注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只有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后,以人为本才得到了真正的科学说明,并广泛地渗透到政治、经济、教育等领域,“人”的主体地位也不断得到提升。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性的觉醒,“以人为本”的教育成为必然。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的不断强化,从而使全社会乃至公民个人自身的法制观念得到进一步增强。从前,所谓一些对“幽远深宫”法律条例的嗟叹,如今正逐渐在平民化的评断中得到舒缓。我国的普法工作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当今,大学生作为具备较高专业知识和携领科技进步的主导群体,不仅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知法、懂法的人逐渐增多。当今大学生作为具备较高专业知识和携领科技进步的主导群体,不仅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但目前高校违法犯法事件时有发生。…高校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和大学生法制现状不容乐观,仍然是高校法制建设中应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制教育主客体的双重性揭示“以人为本”的实践基础
我国法制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中社会主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制教育主体(教育者)、客体(受教育者)、内容及方法等构成了法制教育学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法制教育主体是法制教育的承担者、发动者和实施者。法制教育客体是法制教育的接受者和受动者,是法制教育主体的作用对象。随着目前高校法制教育实践的不断深入,法制实践逐渐成为大学生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的重要途径。法制教育主客体在法制实践延伸和作用下体现出其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及相互渗透的特殊性。我们在探讨发挥法制教育的功能,深刻理解法制教育主客体在法制教育实践中的辩证统一,真正实现其价值的同时,却不能忽略“以人为本”所体现出的法的哲学这一基本价值观点。
1 “以人为本”的哲学实践内涵
①马克思主义哲学以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为出发点
马克思认为“人通过自己的活动按照对自己有用的方式来改变自然物质的形态,并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并对人的本质进行了科学的理解和阐述。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科学理解,开始于《1844年经济学一哲学手稿》,在《手稿》中马克思提出了关于人的类本质的理论。书中指出:“人是类存在物,不仅因为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把类——自身的类以及他物的类——当作自己的对象;而且因为人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人的对象化的活动,是一种具有实践性的、社会性的活动,具有对象性的人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具有实践性的、社会性的人,从而,人也是一种具有实践性的和社会性的存在物。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明确指出物质生产决定历史发展的概念,历史和人与人的关系只有在物质生产中才能被理解。他认为,劳动生产的产物不仅仅是人的对象化,而且是物化的社会关系。从劳动生产的产物中不仅应该看到人和自然的关系,而且应该看到人和人的社会关系。
②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人既是实践的主体也是实践的客体
在实践活动中,人把自身之外的存在变成了自己活动的对象,成为人实践活动的客体,而人自身便在实践活动中成为了主体性的存在。只有在实践的不断发展下,实践的主体才能不断发现实践客体的新的特征、结构。从而以新的方式改变和利用它们,以满足主体的渐进发展要求。
2 法制教育主客体的双重性
①法制教育的主体与客体是从事法制教育活动实践的人
法制教育主体是指负有一定法制教育责任的,对教育对象的法律知识的增加、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现代法律观念的培养和形成施加可控制影响的人。这里我们对高校法制教育的主体主要限定是指在高校法制教育中。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法制教育方针,法制教育主体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教育对象的法律知识、法制素养施加可控性影响的组织者和教育者。高校法制教育客体,是指高校法制教育中,教育主体认识和施加可控性影响的对象。
②法制教育过程主客体之间双重性
第一,互动统一。高校法制教育是一个主体(教育者)和客体(受教育者)思想、信息、情感双向交流、交互作用的过程。这种双边双向活动,在教育中既要充分发挥法制教育主体的主导作用,又必须能够充分调动教育客体的自觉积极性,其教育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两方面的相互作用。
第二,主动与被动。高校法制教育主体在法制教育中起着主导作用,主导和支配着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制教育主体必须在进行法制教育前充分认识教育客体的自身状况及特点,制定法制教育方案,设定教育目标与方向,并切合实际情况选择法制教育的内容与方法,积极利用和发挥各种教育资源手段与载体的中介作用,影响和推进法制教育的实际进程。改变从前高校法制教育客体只是处在被动接受的地位,不能充分参与到法制教育整个教育过程中的现象,这样不利于调动教育客体的能动性和主动性。而是应将客体主动参与到法制教育过程中。法制教育主体的主导性与客体的主动性相结合,才能真正达到高校法制教育的最终目的。
第三,相互转化。在法制教育过程中,教育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绝对对立的。恰好相反,主体和客体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和双向互动的关系,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当前教育主体已经不再是知识、信息和思想的垄断者,在某些方面也应当谦虚地向教育客体学习。这时,主体就具有了客体性,并转化为客体。当高校法制教育客体对主体进行教育或进行自我教育时,客体就具有了主体性,并转化为主体。
法制教育观念的转变蕴涵“以人为本”的理想境界
1 马克思“以人为本”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人类的最高目标
科学发展观与其它发展观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科学发展观从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论出发,对发展的目的、发展的主体和动力、衡量发展的根本标准等问题做出了科学的回答。坚 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谋发展、促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衡量发展的根本标准是人的全面发展程度,人的发展以社会经济发展为基础。由此,以“以人为本”为核心价值理念的科学发展观,把发展的客观规律与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高度地统一起来,实现了历史观与价值观、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高度统一。
2、我国法制观念价值导向的转变
①受传统封建政治文化影响,权力至上的封建传统法律思想价值观
受传统封建政治文化影响,片面夸大社会不良法制氛围。认为“权大于法”而非“法律至上”。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传统法律思想的国家,权力至上的封建传统法律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们对现代法律制度的认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民不告官”、“权大于法”的思想还附着在部分人的头脑中。“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社会现象对当代大学生原本就薄弱的法制观更是雪上加霜,加之个别媒体对一些社会不良法制现象的歪曲导向,大学生中出现了对现代法制教育的漠不关心甚至悲观情绪。
②现代法制观念的变革
面对世界新发展,高校法制教育也必然要求树立现代法制观念。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新的改革和变迁,使得经济成份的多样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社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在客观上也就形成了人们思想观念和思想方式的多元化。各种思想文化在跨越国界的同时寻求共生,西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逐渐渗透。使人们极易产生信仰危机及道德、法律失范,即对物质利益的极度追求来弥补精神领域的缺乏。因此,必须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大学生法制观念教育。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大学生传授常识性、基础性法律知识,实现教育对象的广泛化,尤其不能忽略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的法制教育,积极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塑造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四有”合格人才。
法制环境的改善为实现“以人为本”提供现实条件
1、人的本质发展的规律
马克思主义的“人”是个体性和社会性的辩证统一,社会是人为的,既社会的一切都是因人而起的。在法制建设中的法必须积极地推动政治的民主化以及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人的本质发展旨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法律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各个因素的同时,一方面要使自身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遵从法制原则和理念,真正坚持“以人为本”的法制要求,即坚持合理性标准。另一方面,在法制教育过程中,法制环境的改善有利于启发促进法制教育实践不断深入开展。在尊重人的本质的同时,既要保持其发展,又要维护稳定;既要使社会满足人的各种发展需要,又要防止、制止社会在因满足人的本质发展的进程中而突现各种危机和妨害。在社会协调发展的追求中最大程度实现人的价值,体现现代法律关注人、尊重人的法制价值理念。
2、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我国法制教育不断完善
首先,增强国际法规的学习,提升民族精神的凝聚力,要将国情教育融入到法制教育中,培养大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操和强烈的民族忧患意识,防止它国利用我们对国际法律、法规的知识欠缺而损害我国国家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高校心理辅导机构硬件和软件的投入,使一部分受“价值多元化”和“文化多元化”影响,迷失自我的大学生愿意主动了解自己的心理健康状况,减轻心理压力,解答他们学习、择业、人际关系、婚姻等方面的疑难问题。尽快摆脱抑郁、焦躁、自闭等心理疾病的折磨,避免校园悲剧的再次发生。
再次,借鉴新加坡法制教育非常注重与家庭和社会相结合的经验,强调推行“真实教育”,使学校法制教育在内容上与社会法制教育相一致,将学校法制教育延伸到校外生活中去。
最后,我们要树立法制教育效益观念,围绕法制教育的目的,研究和发现有效的教育方法、教育内容,增强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可以在课时中增加《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法》、《劳动法》、《继承法》、《婚姻法》等的学习,也可以充分利用校园网络资源等多种传媒方式进行法制辅助课程的教育,积极鼓励大学生参观法制展览、参与模拟法庭案件审理,潜移默化地提高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信仰。
参考文献:
[1]孔慧怡,翻译、文学、文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邱伟光,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
[5]许文琼,王光石,法制教育主体探究,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2)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陕西西安
[关键词]以人为本 法制教育
“以人为本”就是在自然、社会与人的关系上,人是本体、人是主体、人是目的,人是标准,人高于自然和社会,一切为了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以人为本”的基本内涵是:“人类社会的任何活动都要以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为目的,它强调人是自然、社会、自身的主体;人是价值形态中的最高主体。”“以人为本”观念是自文艺复兴运动兴起而出现的,但真正从哲学上把从抽象“人”的关注转移到对个体生命价值的“从”的关注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只有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后,以人为本才得到了真正的科学说明,并广泛地渗透到政治、经济、教育等领域,“人”的主体地位也不断得到提升。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性的觉醒,“以人为本”的教育成为必然。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的不断强化,从而使全社会乃至公民个人自身的法制观念得到进一步增强。从前,所谓一些对“幽远深宫”法律条例的嗟叹,如今正逐渐在平民化的评断中得到舒缓。我国的普法工作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当今,大学生作为具备较高专业知识和携领科技进步的主导群体,不仅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知法、懂法的人逐渐增多。当今大学生作为具备较高专业知识和携领科技进步的主导群体,不仅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但目前高校违法犯法事件时有发生。…高校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和大学生法制现状不容乐观,仍然是高校法制建设中应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制教育主客体的双重性揭示“以人为本”的实践基础
我国法制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中社会主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制教育主体(教育者)、客体(受教育者)、内容及方法等构成了法制教育学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法制教育主体是法制教育的承担者、发动者和实施者。法制教育客体是法制教育的接受者和受动者,是法制教育主体的作用对象。随着目前高校法制教育实践的不断深入,法制实践逐渐成为大学生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的重要途径。法制教育主客体在法制实践延伸和作用下体现出其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及相互渗透的特殊性。我们在探讨发挥法制教育的功能,深刻理解法制教育主客体在法制教育实践中的辩证统一,真正实现其价值的同时,却不能忽略“以人为本”所体现出的法的哲学这一基本价值观点。
1 “以人为本”的哲学实践内涵
①马克思主义哲学以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为出发点
马克思认为“人通过自己的活动按照对自己有用的方式来改变自然物质的形态,并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并对人的本质进行了科学的理解和阐述。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科学理解,开始于《1844年经济学一哲学手稿》,在《手稿》中马克思提出了关于人的类本质的理论。书中指出:“人是类存在物,不仅因为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把类——自身的类以及他物的类——当作自己的对象;而且因为人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人的对象化的活动,是一种具有实践性的、社会性的活动,具有对象性的人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具有实践性的、社会性的人,从而,人也是一种具有实践性的和社会性的存在物。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明确指出物质生产决定历史发展的概念,历史和人与人的关系只有在物质生产中才能被理解。他认为,劳动生产的产物不仅仅是人的对象化,而且是物化的社会关系。从劳动生产的产物中不仅应该看到人和自然的关系,而且应该看到人和人的社会关系。
②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人既是实践的主体也是实践的客体
在实践活动中,人把自身之外的存在变成了自己活动的对象,成为人实践活动的客体,而人自身便在实践活动中成为了主体性的存在。只有在实践的不断发展下,实践的主体才能不断发现实践客体的新的特征、结构。从而以新的方式改变和利用它们,以满足主体的渐进发展要求。
2 法制教育主客体的双重性
①法制教育的主体与客体是从事法制教育活动实践的人
法制教育主体是指负有一定法制教育责任的,对教育对象的法律知识的增加、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现代法律观念的培养和形成施加可控制影响的人。这里我们对高校法制教育的主体主要限定是指在高校法制教育中。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法制教育方针,法制教育主体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教育对象的法律知识、法制素养施加可控性影响的组织者和教育者。高校法制教育客体,是指高校法制教育中,教育主体认识和施加可控性影响的对象。
②法制教育过程主客体之间双重性
第一,互动统一。高校法制教育是一个主体(教育者)和客体(受教育者)思想、信息、情感双向交流、交互作用的过程。这种双边双向活动,在教育中既要充分发挥法制教育主体的主导作用,又必须能够充分调动教育客体的自觉积极性,其教育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两方面的相互作用。
第二,主动与被动。高校法制教育主体在法制教育中起着主导作用,主导和支配着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制教育主体必须在进行法制教育前充分认识教育客体的自身状况及特点,制定法制教育方案,设定教育目标与方向,并切合实际情况选择法制教育的内容与方法,积极利用和发挥各种教育资源手段与载体的中介作用,影响和推进法制教育的实际进程。改变从前高校法制教育客体只是处在被动接受的地位,不能充分参与到法制教育整个教育过程中的现象,这样不利于调动教育客体的能动性和主动性。而是应将客体主动参与到法制教育过程中。法制教育主体的主导性与客体的主动性相结合,才能真正达到高校法制教育的最终目的。
第三,相互转化。在法制教育过程中,教育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绝对对立的。恰好相反,主体和客体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和双向互动的关系,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当前教育主体已经不再是知识、信息和思想的垄断者,在某些方面也应当谦虚地向教育客体学习。这时,主体就具有了客体性,并转化为客体。当高校法制教育客体对主体进行教育或进行自我教育时,客体就具有了主体性,并转化为主体。
法制教育观念的转变蕴涵“以人为本”的理想境界
1 马克思“以人为本”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人类的最高目标
科学发展观与其它发展观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科学发展观从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论出发,对发展的目的、发展的主体和动力、衡量发展的根本标准等问题做出了科学的回答。坚 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谋发展、促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衡量发展的根本标准是人的全面发展程度,人的发展以社会经济发展为基础。由此,以“以人为本”为核心价值理念的科学发展观,把发展的客观规律与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高度地统一起来,实现了历史观与价值观、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高度统一。
2、我国法制观念价值导向的转变
①受传统封建政治文化影响,权力至上的封建传统法律思想价值观
受传统封建政治文化影响,片面夸大社会不良法制氛围。认为“权大于法”而非“法律至上”。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传统法律思想的国家,权力至上的封建传统法律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们对现代法律制度的认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民不告官”、“权大于法”的思想还附着在部分人的头脑中。“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社会现象对当代大学生原本就薄弱的法制观更是雪上加霜,加之个别媒体对一些社会不良法制现象的歪曲导向,大学生中出现了对现代法制教育的漠不关心甚至悲观情绪。
②现代法制观念的变革
面对世界新发展,高校法制教育也必然要求树立现代法制观念。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新的改革和变迁,使得经济成份的多样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社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在客观上也就形成了人们思想观念和思想方式的多元化。各种思想文化在跨越国界的同时寻求共生,西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逐渐渗透。使人们极易产生信仰危机及道德、法律失范,即对物质利益的极度追求来弥补精神领域的缺乏。因此,必须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大学生法制观念教育。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大学生传授常识性、基础性法律知识,实现教育对象的广泛化,尤其不能忽略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的法制教育,积极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塑造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四有”合格人才。
法制环境的改善为实现“以人为本”提供现实条件
1、人的本质发展的规律
马克思主义的“人”是个体性和社会性的辩证统一,社会是人为的,既社会的一切都是因人而起的。在法制建设中的法必须积极地推动政治的民主化以及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人的本质发展旨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法律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各个因素的同时,一方面要使自身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遵从法制原则和理念,真正坚持“以人为本”的法制要求,即坚持合理性标准。另一方面,在法制教育过程中,法制环境的改善有利于启发促进法制教育实践不断深入开展。在尊重人的本质的同时,既要保持其发展,又要维护稳定;既要使社会满足人的各种发展需要,又要防止、制止社会在因满足人的本质发展的进程中而突现各种危机和妨害。在社会协调发展的追求中最大程度实现人的价值,体现现代法律关注人、尊重人的法制价值理念。
2、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我国法制教育不断完善
首先,增强国际法规的学习,提升民族精神的凝聚力,要将国情教育融入到法制教育中,培养大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操和强烈的民族忧患意识,防止它国利用我们对国际法律、法规的知识欠缺而损害我国国家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高校心理辅导机构硬件和软件的投入,使一部分受“价值多元化”和“文化多元化”影响,迷失自我的大学生愿意主动了解自己的心理健康状况,减轻心理压力,解答他们学习、择业、人际关系、婚姻等方面的疑难问题。尽快摆脱抑郁、焦躁、自闭等心理疾病的折磨,避免校园悲剧的再次发生。
再次,借鉴新加坡法制教育非常注重与家庭和社会相结合的经验,强调推行“真实教育”,使学校法制教育在内容上与社会法制教育相一致,将学校法制教育延伸到校外生活中去。
最后,我们要树立法制教育效益观念,围绕法制教育的目的,研究和发现有效的教育方法、教育内容,增强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可以在课时中增加《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法》、《劳动法》、《继承法》、《婚姻法》等的学习,也可以充分利用校园网络资源等多种传媒方式进行法制辅助课程的教育,积极鼓励大学生参观法制展览、参与模拟法庭案件审理,潜移默化地提高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信仰。
参考文献:
[1]孔慧怡,翻译、文学、文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邱伟光,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
[5]许文琼,王光石,法制教育主体探究,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2)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陕西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