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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化办公室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 郭诚忠教授
国际上的立法状况
电子商务的发展之快目前已经超过了制定与之相关的政策法规、管理水平、人才培养的速度。就现状而言,发达国家电子商的建设与发展相对更轰轰烈烈一些。他们基本上是从一个战略发展的角度来规范和建立电子商务立法规则的。以美国为例,它着眼于21世纪经济的持续增长,为此发展电子商务更成为克林顿政府第二个任期内的主要任务。另一方面,为了争取制定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立法权发达国家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起草电子商务基本框架、签署双边协定、发表白皮书等。通过对美国1998年以来发表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性文件,基本框架原则以及美国和日本、欧盟、法国、北爱尔兰等国签署的双边协议来看,美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政策和原则框架已趋向成熟,并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各国发展电子商务的先导。
就目前而言,探讨电子商务立法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诉讼程序、诉讼管辖等细节条款还为时过早,因此国内外都从制定和细化有关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问题着手。例如,1998年欧盟已提出了一个行动计划,经过一年来的实践和总结,1999年10月发表了该计划的第二版,并得到了一些国际商会的支持。在这个计划中所提出的国际立法原则与大多数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和立法相吻合,值得借鉴和研究。这些基本原则概括如下:
1. 电子商务基本上应由私营企业来主导;
2. 电子商务应在开放、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发展;
3. 政府干预应在需要时起到促进国际化法律环境建立、公平分配匮乏资源的作用,而且这种干预应是透明的、少量的、重要的、有目标的、非岐视性的、平等的,技术上是中性的;
4. 使私营企业介入或涉入电子商务政策的制定;
5. 电子商务交易应同使用非电子手段的税收概念相结合;
6. 电信设施建设应使经营者在开放、公平的市场中竞争并逐步实现全球化;
保护个人隐私,对个人数据进行加密保护;商家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设施,并保证用户能方便实施、使用。
WTO对于贸易领域的电子商务已提出了工作计划,特别针对服务贸易提出了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如电子商务定义、司法管辖权、电子商务分类、协议签署等,至于其它如关税、个人隐私、安全保证、国民待遇、公共道德等问题也提出了讨论和研析。
WTO还确立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范围。WTO认为,跨境交易的税收和关税包括是否交税、税收管辖、防止双重收税、税款流失等问题。电子商务支付应由私营企业和政府联手合作,特别要防止欺诈、伪造的发生。网上交易应建立统一的商业法典,基本精神是鼓励、开发国内外的技术标准和规则,力求全球一致化,重点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使电子签名合法化、确定化。
建立清晰的、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是必要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著作权已在两个国际条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建立一个国际有效的、通用的专利申请标准是必需的,目前欧盟已有一个特别委员会正在研讨专利权的问题。域名的国际统一标准已达成共识,但对商标是否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还存在分歧。
个人隐私应受到保护要建立双边的、多边的个人隐私保护指南、商家自律规则。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可能会产生新的贸易壁垒。安全保密主要针对商家、个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全球信息技术设施委员会建议安全保密应由用户自选,市场驱动,并建立相应的工业标准,明确政府责任,建立相应法规、加强国际合作。建立互联网内容选择平台等要尊重各个国家的文化、语言、历史、传统,保护消费者不受低级的、暴力的、损害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影响。
技术标准的重点在于保证互联,其它如电子支付、网上交易、安全保密,高速网络数据交换等也需制定相应标准,同时还要防止把标准变成贸易壁垒问题。同时要加强对所有参与电子商务者的保护,使所有人能够通过电子商务手段完成交易,特别应为中小企业提供机会。目前对于电子商务,大多数国家倾向于以私营企业为主导,政府只负责法律和财政指导,并支持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状况
我国电子商务的总体框架是要营造一个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外环境,加强政府的示范、引导作用,发展政府级的非支付性的电子商务,政府对企业、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等,审议认证体系及认证机构的审批标准和办法,开发安全技术产品,加强金融信息化建设,提供和完善网上支付和交易手段,研究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标准、规则和政策,开展示范工程,宣传、普及电子商务知识,提高全民电子商务意识。为下一个世纪经济发展和参与全球竞争打下基础。
总体而言,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特别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划指导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做到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协调统一。因此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即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又要注意同全球的电子商务接轨。
国际上的立法状况
电子商务的发展之快目前已经超过了制定与之相关的政策法规、管理水平、人才培养的速度。就现状而言,发达国家电子商的建设与发展相对更轰轰烈烈一些。他们基本上是从一个战略发展的角度来规范和建立电子商务立法规则的。以美国为例,它着眼于21世纪经济的持续增长,为此发展电子商务更成为克林顿政府第二个任期内的主要任务。另一方面,为了争取制定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立法权发达国家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起草电子商务基本框架、签署双边协定、发表白皮书等。通过对美国1998年以来发表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性文件,基本框架原则以及美国和日本、欧盟、法国、北爱尔兰等国签署的双边协议来看,美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政策和原则框架已趋向成熟,并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各国发展电子商务的先导。
就目前而言,探讨电子商务立法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诉讼程序、诉讼管辖等细节条款还为时过早,因此国内外都从制定和细化有关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问题着手。例如,1998年欧盟已提出了一个行动计划,经过一年来的实践和总结,1999年10月发表了该计划的第二版,并得到了一些国际商会的支持。在这个计划中所提出的国际立法原则与大多数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和立法相吻合,值得借鉴和研究。这些基本原则概括如下:
1. 电子商务基本上应由私营企业来主导;
2. 电子商务应在开放、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发展;
3. 政府干预应在需要时起到促进国际化法律环境建立、公平分配匮乏资源的作用,而且这种干预应是透明的、少量的、重要的、有目标的、非岐视性的、平等的,技术上是中性的;
4. 使私营企业介入或涉入电子商务政策的制定;
5. 电子商务交易应同使用非电子手段的税收概念相结合;
6. 电信设施建设应使经营者在开放、公平的市场中竞争并逐步实现全球化;
保护个人隐私,对个人数据进行加密保护;商家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设施,并保证用户能方便实施、使用。
WTO对于贸易领域的电子商务已提出了工作计划,特别针对服务贸易提出了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如电子商务定义、司法管辖权、电子商务分类、协议签署等,至于其它如关税、个人隐私、安全保证、国民待遇、公共道德等问题也提出了讨论和研析。
WTO还确立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范围。WTO认为,跨境交易的税收和关税包括是否交税、税收管辖、防止双重收税、税款流失等问题。电子商务支付应由私营企业和政府联手合作,特别要防止欺诈、伪造的发生。网上交易应建立统一的商业法典,基本精神是鼓励、开发国内外的技术标准和规则,力求全球一致化,重点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使电子签名合法化、确定化。
建立清晰的、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是必要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著作权已在两个国际条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建立一个国际有效的、通用的专利申请标准是必需的,目前欧盟已有一个特别委员会正在研讨专利权的问题。域名的国际统一标准已达成共识,但对商标是否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还存在分歧。
个人隐私应受到保护要建立双边的、多边的个人隐私保护指南、商家自律规则。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可能会产生新的贸易壁垒。安全保密主要针对商家、个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全球信息技术设施委员会建议安全保密应由用户自选,市场驱动,并建立相应的工业标准,明确政府责任,建立相应法规、加强国际合作。建立互联网内容选择平台等要尊重各个国家的文化、语言、历史、传统,保护消费者不受低级的、暴力的、损害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影响。
技术标准的重点在于保证互联,其它如电子支付、网上交易、安全保密,高速网络数据交换等也需制定相应标准,同时还要防止把标准变成贸易壁垒问题。同时要加强对所有参与电子商务者的保护,使所有人能够通过电子商务手段完成交易,特别应为中小企业提供机会。目前对于电子商务,大多数国家倾向于以私营企业为主导,政府只负责法律和财政指导,并支持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状况
我国电子商务的总体框架是要营造一个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外环境,加强政府的示范、引导作用,发展政府级的非支付性的电子商务,政府对企业、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等,审议认证体系及认证机构的审批标准和办法,开发安全技术产品,加强金融信息化建设,提供和完善网上支付和交易手段,研究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标准、规则和政策,开展示范工程,宣传、普及电子商务知识,提高全民电子商务意识。为下一个世纪经济发展和参与全球竞争打下基础。
总体而言,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特别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划指导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做到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协调统一。因此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即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又要注意同全球的电子商务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