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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被告人郑礼桥未经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租赁民房.开始加工生产食品牛血旺.并雇用被告人罗六清共同生产。在牛血旺的加工过程中.二被告人明知甲醛对人体有害仍然添加用于保鲜。至2011年3月17日案发,郑礼桥、罗六清累计加工生产含有甲醛的牛血旺50万余斤.并销往当地各农贸市场.销售金额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