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赐予类动词+代词+名词”为双宾句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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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传·隐公元年》“郑伯克段于鄢”一节引用了《诗经·大雅·既醉》“孝子不匮,永锡尔类”两句诗。作为传统名篇的《郑伯克段于鄢》又为众多古文教本、选本所选用,比如被众多大学中文系选作教材的王力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即选取了此篇。但该教材以“同类”训句中“类”字,此后出版的《古代汉语》教材、古文选本、《诗经》注本亦多持此说,但考之于《既醉》的主旨、句意和同类句式,就会发现以“类”为“同类”的说法与这几个方面都不相合,只有释“类”为“善”,将“永锡尔类”释为双宾句才是确诂。看来,结合古籍中同类句式及诗旨、句意,对“永锡尔类”的句式及“类”字的含义重新探讨和定位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一、古籍中与“永锡尔类”相同句式皆双宾句
  
  古籍中凡赐予类动词后续“人称代词+名词”句式皆双宾句,《诗经》、今文《尚书》、《论语》、《春秋三传》、《国语》中,“人称代词+名词”位于赏赐类动词“锡”“赐”“贻”“诒”“介”“釐”“赉”“献”“馈”“遗”“予”“与”“畀”后的全部句式凡159例,具体情况见下表。
  请看例句:
  《左传·隐公元年》:“公赐之食,食舍肉。”《左传·文公四年》:“王于是乎赐之彤弓一,彤矢百,玈弓矢千。”《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帝赐之乘龙,河、汉各二。”《国语·鲁上》:“赐女土地,质之以牺牲。”《诗·小雅·楚茨》:“永锡尔极,时万时亿。”《小雅·菁菁者莪》:“既见君子,锡我百朋。”《书·洪范》:“锡汝保极……”《公羊传·宣公十二年》:“君矜此丧人,锡之不毛之地。”《诗·周颂·有客》:“或肆之筵,或授之几。”《左传·昭公十七年》:“宣子梦文公携荀吴而授之陆浑。”《国语·晋一》:“我授之政,诸侯必绝。”《诗·王风·丘中有麻》:“彼留之子,贻我佩玖。”又《小雅·天保》:“神之吊之,贻而多福。”《左传·文公六年》:“先王违世,犹诒之法。”《诗·小雅·天保》:“神之听之,介而景福。”《大雅·江汉》:“釐尔圭瓒,秬鬯一卣。”《诗·商颂·烈祖》:“即载酒酤,赉我思成。”《诗·小雅·信南山》:“疆埸有瓜,是剥是菹,献之黄祖。”《左传·定公三年》:“(唐人)窃马而献之子常。”《左传·僖公二十九年》:“公在会,馈之刍米。”又《昭公二十五年》:“公在外野,往馈之马。”《书·大诰》:“用宁王遗我大宝龟。”《左传·昭公五年》:“使群臣往遗之禽。”《论语·雍也》:“冉子为其母请粟,子曰:‘与之釜。’”《左传·襄公二十八年》:“(燕姞)梦天使与己兰。”《左传·成公二年》:“(齐侯)予之石窌。”《国语·鲁上》:“齐人归其玉而予之籴。”《左传·宣公三年》:“畀余而(尔)大璧。”《国语·楚上》:“庄王既以夏氏之室赐申公巫臣,则又畀之子反。”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表赐予的动词“畀”字构成的代词作宾语的句式有一特点:有时句中除一个人称代词作对象宾语外,后面的名词远宾语还需要一个人称代词充当定语。上举“畀余而大璧”即是,只是这种句式的近宾语偶尔被省略,整个句子的谓语便由“赐予类动词+人称代词近宾语+人称代词定语+名词远宾语”变为“赐予类动词+人称代词定语+名词远宾语”的情况,从而造成一种古汉语中确实存在着“赐予类动词+人称代词定语+名词远宾语”的句子的假象,《诗经·小雅·信南山》“曾孙之穑,以为酒食,畀我尸宾”中“畀我尸宾”就是这样一种由于近宾语省略而形成的句式。对这种情况,如果没有深入研究和理解,就会把省略句式误解为正常句式,从而造成对句式的判断错误。现代学者对《诗经·大雅·既醉》“永锡尔类”的解释,可能是受这种假象影响所致。
  《诗经·小雅·信南山》“畀我尸宾”为“畀[之]我尸宾”之省略,所省近宾语“之”字指代上文“酒食”,句意为:曾孙用收获的谷物做成酒食,献给神尸与宾客。此亦训诂学家共识,郑笺:“成王以黍稷之税为酒食,至祭祀斋戒,则以赐尸与宾。”朱熹:“于是以为酒食,而献之于尸及宾客也。”高亨《诗经今注》亦曰:“此句指以酒食祭祀祖先、招待宾客。”《左传·哀公四年》也有这样一个省略句:“遂执之与其五大夫,以畀楚师于三户。”此“畀”字后面亦省略近宾语“之”字,整个句子是说晋人把抓到的蛮子及五大夫在三户交给楚军,所省“之”字指代蛮子及五大夫。由“畀”字构成的带有代词双宾语句式,没有定语的句子近宾语也可以省略,《聊斋志异·鸲鹆》:“王益喜,立畀十金。”此句“畀十金”就是“畀[之]十金”,所省“之”字,指代鸟的主人。除“畀”字外,上古文献中其他赐予义动词后的代词近宾语有时亦被省略,如《左传·僖公四年》:“公祭之地,地坟;与[之]犬,犬毙;与[之]小臣,小臣亦毙。”“之”字,指祭祀所用酒肉。又《襄公二十八年》:“与我其拱璧,我献[尔]其柩。”定语“其”字前省“尔”“汝”等代词。《宣公四年》:“及食大夫鼋,召子公而弗与[之][鼋]。”对象宾语“之”和内容宾语“鼋”皆省。这类句子,只要补上所省词语,则完全符合双宾句“动词+代词+(定语)+名词”的特点。
  还须说明的是,有些赐予类动词(含通假字)如“赠”“归”“贶”“赍”“厘”“赏”等虽然也可构成双宾句,但在这几部文献中并未出现在代词作近宾语的句子中,而那些临时用为“给予”“交纳”等义的动词虽然构成双宾句,如“今君分之土而官之。”(《国语·晋一》)“请纳之左右。”(《晋三》)“公令河上输之粟。”(同前)“是生后稷,降之百福。”(《诗经·閟宫》)“天假之年而除其害。”(《左传·僖公二十八年》)中的“分”“纳”“输”“降”“假”等,虽然与赐予类动词具有大致相同的用法,但它们不是典型赐予类动词,故不在本文考察之列。
  这种由赐予类动词后接“人称代词+名词”做谓语的句子,无论动词前或名词后是否有另外的词语,也不管代词和名词哪个表人哪个表物,所有句子都毫无例外地表示给予某人什么东西,句中人称代词和名词皆为赐予类动词的对象宾语和内容宾语,为典型的双宾句。《既醉》中的“永锡尔类”作为赐予类动词并带“人称代词+名词”的句子,其结构类型当与上述句子一样为双宾句。可是如果训“类”为“同类”“族类”,则“尔”字便成了“类”的定语了,整个句子也不是双宾句了,这在结构上显然同《诗经》等典籍中由授予类动词与“人称代词+名词”构成的句子相背离。
  看来,如果要维护“永锡尔类”与诸同类句式在结构上的一致,须对“类”字另作他解,而以毛亨为代表的传统以“类”为“善”的解说则正符合这样的标准。
  
  二、训“类”为“善”的根据
  
  释“类”为“善”,不但与诗旨、句意相合,亦与训诂有征,具体情况为:
  第一,从诗意方面看,训“类”为“善”更切合诗旨和句意。《既醉》是周成王祭馀为答谢神主(尸),再次宴享神主时,神主所唱祝辞,祝辞祈求周朝先祖或上天对有孝道之君子周王赐以福祚,且其中一些章节末句采用了同“永锡尔类”相同句式,即均以指人代词和表物名词置于赐予类动词后。如首章末句“介尔景福”言先祖赐汝大福;二章末句“介尔昭明”言先祖赐汝光明;六章句末“永锡祚胤”言先祖永赐福祚予汝子孙;八章末二句“釐尔女士,从以子孙”言先祖赐汝男女奴隶及其子孙。第五章“孝子不匮,永赐尔类”只是说孝子(周朝统治者)代代相传,没有穷尽之时,先祖永远赐汝善道或福禄。只有这样解作双宾句,才使句式更工稳,且更合于句意和诗旨。
  第二,释“类”为“善”也于训诂有据。《尔雅·释诂上》:“类,善也。”《诗·大雅·皇矣》:“其德克明,克明克类。”郑笺:“类,善也。”高亨《诗经今注》:“类,善也。”《大雅·桑柔》:“大风有隧,贪人败类。”《瞻卬》:“不吊不祥,威仪不类。”毛传并曰:“类,善也。”《左传》引前一句,杨伯峻以“善良”为注。《书·太甲中》:“予小子不明于德,自底不类。”孔传:“类,善也。”《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召穆公思周德之不类,故纠合宗族于成周而作诗。”杜预注:“类,善也。”《国语·晋四》:“举贤授能,官方定物,正名育类。”又《楚语上》:“余恐德之不类,兹故不言。”韦昭并注:“类,善也。”“永锡尔类”之“类”同上述诸“类”字一样,亦为“善”义,这可从古今学者的训释中得到证明,《毛传》曰:“类,善也。”孔疏:“则天长赐汝王以善道也。”朱熹《诗集传》亦曰:“类,善也。”“孝子之孝诚不竭,则宜永赐尔以善矣。”陈奂则说:“此言孝子有不竭之善,祖考之神长予子以善也,‘永锡尔类’与《楚茨》篇‘永锡尔极’句意皆同”,并强调《诗经》之“类字皆不作族类解”。金启华《诗经全译》译此句为“长予孝子以善道”,程俊英、蒋见元《诗经注析》:“类,善。”向熹《诗经词典》亦于“类”字的“善”义下举此,董治安主编、万祥祯编著的《诗经词典》并以此“类”为“善”。
  “类”的“善”义应该是这样取得的,“类”的本义是相似、相像,在古人观念中凡与父辈相像为善、为贤,不像为不善、不贤,如同子女像父辈则为肖、为贤,不像则为不肖、不贤一样,“类”由相似、相像义便引申出“善”义。对此学者早有论述,《说文》:“类,种类相似,唯犬为甚。”段注:“类本谓犬相似,引申假借为凡相似之称。《释诂》《毛传》皆曰‘类,善也’,释类为善,犹释不肖为不善。”《说文通训定声》:“类者,肖也。《周语》‘类也者,不忝前哲之谓也’,故又转为善。”《广雅·释诂四》:“类,象也。”《正字通》“类,肖似也。”“类”的此用法古文献中并不鲜见,《左传·庄公八年》:“(贼)遂入,杀孟阳于床。曰:‘非君也,不类。’”《大戴礼记·易本命》:“昼生者类父。”《史记·滑稽列传》:“鹄,毛物,多相类者。”《淮南子·修务》:“故夫孪子之相似者,唯其母能知之;玉石之相类者,唯良工能识之。”扬雄《法言·学行》:“螟蛉之子,殪而逢蜾蠃,祝之曰:‘类我,类我。’久则肖之矣。”古籍中“类”的“善”类意思是个核心义位,可因不同上下文,表现出“善道”“好处”“福禄”等意义。
  总之,释“永锡尔类”为双宾句,训“类”为“善”,无论从句法,还是诗旨、句意来看,均为确诂,而释“永锡尔类”为偏正短语作宾语的句子,以“同类”“族类”释句中“类”字,于上述诸方面均未妥。既然,“永锡尔类”为偏正短语宾语的说法存在严重不妥之处,为什么近年来却极度盛行呢?要解释清这个问题,还须从历史上找原因。
  
  三、历史的误解
  
  “族类”“同类”说的首倡者是东汉郑玄,他在为《诗经》作注时说:“孝子之行非有竭极之时,常以与女之族类。”其后,清代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方玉润《诗经原始》等承袭了这一观点。近二十年来,这一观点更是大有席卷学术界的强劲势头,为古诗文注释普遍采用,如陈子展《诗经直解》即将句中“类”字译为“同类”。高亨《诗经今注》注:“类,犹属也,指家属。”王守谦等《诗经评注》:“类,族类;或同类。”黄典诚《诗经通译新铨》:“类,孝子一类的人物。”姜亮夫等《先秦诗鉴赏词典》训“类”为“类属”。
  《左传》引此诗句于《隐公元年》《成公二年》凡两见,杨伯峻注前者为“族类”,二“类”字,沈玉成均译为“同类”,王守谦等《左传全译》,顾宝田、陈福林《左传春秋注》亦以“同类”译释引诗中两“类”字。今人编注古文选本亦多用此说,如杨金鼎《古文观止全译》注为“同类的人”,中华书局编辑部《名家精译古文观止》译为“同列”,许建平等《古文观止译注》译为“同类”,刘盼遂、郭预衡《中国历代散文选》译注为“同类的人”,冯其庸等《历代文选》以“族类”为释。其他选本凡涉及此诗句者亦然。需要指出的是,有的译注本注释中虽两说并存,但译文中却以“族类”“同类”相译,如袁愈荌、唐莫尧《诗经全译》译为“族类”,阙勋吾等《言文对照古文观止》译为“同类的人”,其倾向性还是很明显的。
  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王力先生《古代汉语》注“类”为“同类”后,其后古汉语教材多宗其说,如郭锡良、李玲璞自考教材,全国高师教材,洪成玉《古代汉语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古代汉语》,李新魁《自学读本》,武汉大学教材,刘庆俄《速成读本》等亦同。其他涉及此诗句的古文选本亦同,不赘引。
  但对此“族类”说早就有人指出其非,黄焯引清人陈启源《毛诗稽古编》云:“《左传》引此诗以证‘施及’当取‘不匮’义,非取‘赐类’也。况此与下章同言‘永赐’,皆为天与之耳。郑以‘尔类’为人与,‘祚胤’为天与,义不画一矣。”又曰:“汪氏《异义》云:《笺》释此章主群臣言,故引《左传》为证。但下章‘其类维何’,正承此章‘赐类’,毛训类为善,于义实当。若从《笺》解,则此章皆言群臣,无一语及王,下章乃言群臣以孝行推及天下,而使‘君子万年,永赐祚胤’,于经意恐未合。”这里不但指出了此观点与诗意的矛盾,还分析了致误的原因,由于《左传》中此诗句紧承“颍考叔,纯孝也,爱其母,施及庄公”之后,郑氏便误以为此诗句是用来赞美颍考叔以自己的孝行施及庄公的,这便是早期“族类”说的来源。其实,在郑伯幽禁姜氏以后,因怕背上不孝之名而后悔不已,一直想找机会与姜氏和好之时,颍考叔为他创造了这样一个能够洗刷罪名的机会,他便就坡下驴,通过“阙地及泉,隧而相见”的方式与姜氏“和好”。可见郑伯与姜氏和好,既不是真心和好,也非颍考叔孝行影响的结果,而是为了满足沽名钓誉的心理。《左传》的评议只是用来表达作者的理想和观念的,亦非事实。郑玄等不依据诗的主旨、句义,而依据《左传》的评价用语注释诗义,既有悖诗义,又不合史实,是一种误解。至于近二三十年来“族类”说日渐兴盛的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点:其一是,古诗文注释者,最早多从《左传》接触此诗句,而对《左传》这段文字注释较早而又最有影响者当数王力先生《古代汉语》和杨伯峻先生《春秋左传注》,现代的很多文史工作者都是读着王先生的教材成长起来的,他们自然接受了王先生的观点,杨先生《春秋左传注》以它的重大影响,也很自然地成了后出的古诗文译注者的参考资料。即是说,对两家观点的参考并坚信,是今人“同类”“族类”说的主要来源。其二,“类”字的“种类”“类别”义是人人熟知的古汉语主要义项,而这个核心义位又可因语境的不同表现出“族类”“类属”之类的意思,而将此类熟知义施于此诗句中又不觉窒碍不通,而对今人来说,“善”类意思却生疏得多,所以今人注释的古诗文多用此说,便在情理之中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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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许嘉璐《古代汉语》,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
  [27]洪成玉《古代汉语教程》,中华书局,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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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沈祥源《古代汉语》,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31]刘庆俄《古汉语速成读本》,中华书局,2002
  [32]黄焯《毛诗郑笺评议》,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通讯地址:222005 淮海工学院中文系,作者为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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