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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期限”仲裁是DSU用以确立执行期限的三种方式之一,仲裁员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当事方的请求对执行期限进行裁决,一般不涉及执行方法与途径。在实践中,此类仲裁举证责任经历了一个由当事方共同举证到后来由责任方承担首要举证义务的过程,国内强行法具有表面证据效力。裁决的合理期限应当是责任方执行DSB裁决及建议的最短期限。另外,责任方国内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方式及复杂程度、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困难等方面都是仲裁员在决定合理期限时所需要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