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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农村征地已经成为区域发展的热点问题,但也成为该领域职务犯罪的“重灾区”。本文就查办的农村征地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从发案特点、规律及原因进行分析探讨,提出完善措施及建议
【关键词】农村征地;补偿;职务犯罪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农村征地已经成为区域发展的热点问题,但也成为该领域职务犯罪的“重灾区”。据统计,近三年来,某检察院共查办发生在农村征地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13案19人。笔者针对此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经过了实地调研,力图从制度层面、思想意识层面、执行和监督等各个角度进行剖析和反思,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案件特点
(一)犯罪主体集中,且近半数兼有特殊身份
主要表现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指村委会的组成人员,通常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委委员、支部委员和财务人员。在这13起征地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的村支部书记7人(其中一人兼任村主任),村主任4人,会计主任3人,村委委员4人(其中一人兼任村会计主任),支部委员1人。这其中有6人为乡(镇)人大代表,1人为区人大代表,1人为区政协委员。
(二)涉案罪名集中
在这13案19人中,涉嫌贪污犯罪的为12案18人,挪用公款犯罪的为1案1人。贪污犯罪的案件数占农村征地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约92.3%,犯罪人数占总人数的约94.7%。
(三)多人共同犯罪成为主要形式
在查办的案件中,贪污征地补偿款案件多为窝案、串案,且以掌握“实权”的村支部书记为首的较多。如某村原村支部书记陆某、村主任常某贪污一案。在某区井山路(其中一段经过该村)进行加宽改造期间,他们以井山路改造务工、误餐补贴和三夏、秋季防火补贴的名义伙同村委其他四名村委委员(另案处理)将上级拨付的征地补偿款中的39000元私分。后陆某和常某以贪污罪分别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以上徒刑。
(四)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
他们往往采取补偿款不入账或着利用造假等手段骗取补偿款进行贪污。如关某、杨某等基层组织人员贪污一案。时任某村村主任的关某和村会计主任的杨某等村委组织人员,在协助该乡人民政府进行某高速公路拓宽、拆迁、附属物清点及赔偿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高速公路占该村机井、河滩等赔偿款55000余元私分。
(五)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农村征地补偿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往往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处理不好就会出现群众上访等事件。在查办的13起案件中,有3起为群众联名到检察机关举报,并跟踪办案部门依法严厉查办,同时要求得到举报结果。
二、发案原因
(一)村干部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这些人员工作在农村,平时又不注重政治学习和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法律意识不强,所以有的村干部认为自己私分一部分村里资金的行为,是为村委会干部搞福利,不认为是违法更不认为是犯罪。
(二)财务制度不规范,问题和弊端较多
长期以来,在村基层组织,吃喝打白条现象普遍存在,在村干部和好多乡镇干部认识上,感觉只要有一张条子或者一张菜单,就认为或默认财务制度事实。在农村税费改革后推行的“村账托管”为主要内容的村级财务管理模式,在实际执行中形同虚设,历史遗留的问题照样存在。
(三)村级民主制度缺位,暗箱操作严重
农村民主制度,既包括村民民主选举实施村民自治也包括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民主形式来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开的与实际的不一样。譬如上级的补偿款发放,具体补偿多少,群众一般不知道,但只看到公开的發放情况,还有虚报、冒领的,群众更是不知晓。
(四)拉票、贿选等选举现象大肆存在,而且愈演愈烈在近几年的基层干部选举工作中,拉票选举已蔚然成风,因选举“破费”上任的村干部,一有机会就想方设法收回“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选举,所以一些村干部在任期内遇到征地补偿的大好机会,就不顾法律大肆捞上一把,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五)“一把手”独揽大权,民主监督失去意义
“一把手”在费劲周折选举上任后,就独揽大权,对外谈业务,独断专行;对内控制村中收支,决定收支是否入账,自报自批,自收自支。如栗某贪污案。栗某在任某村支部书记10年期间,刚开始村委成员比较健全,正常发挥各自作用,从2002年,栗某开始自己说了算,财务上自收自支,会计形同虚设。该村群众对栗某行为严重不满,并发现其有经济问题,就连续到多部门进行告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三、制度完善及建议对策
(一)严格规范村基层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规范票据管理。严格控制村(居)干部报酬标准,建立村(居)干部工资、福利、资金报批审批制度。村(居)干部报酬全部在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中开支。建立债权债务监管制度,严禁干部借支。
(二)建立犯罪多发“领域”的专项审计制度
农村基层组织在征地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线索来源目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村民的上访和举报,二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侦查发现。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认为缺乏及时发现犯罪的长效机制。针对此类犯罪的特点,执行上级审计部门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发现犯罪机制。
(三)健全并落实农村民主制度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49条的规定,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应该不但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还应在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向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公布。但由于村民对一些条文规定并不一定了解,有些法律和制度就形同虚设,所以应该强化制度执行的力度。
(四)加大涉农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按照中央精神和要求,对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作为相关职能部门,要摆脱人情、关系,加大打击力度,不给那些“蛀虫”留下任何空隙,依法严厉处理。
(五)要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制理念教育和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
要重视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法治理念教育,更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村民进行普法教育,有针对性地普法教育,使村民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反贪工作指导[Z].2009.3.5.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M].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M].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
【关键词】农村征地;补偿;职务犯罪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农村征地已经成为区域发展的热点问题,但也成为该领域职务犯罪的“重灾区”。据统计,近三年来,某检察院共查办发生在农村征地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13案19人。笔者针对此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经过了实地调研,力图从制度层面、思想意识层面、执行和监督等各个角度进行剖析和反思,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案件特点
(一)犯罪主体集中,且近半数兼有特殊身份
主要表现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指村委会的组成人员,通常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委委员、支部委员和财务人员。在这13起征地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的村支部书记7人(其中一人兼任村主任),村主任4人,会计主任3人,村委委员4人(其中一人兼任村会计主任),支部委员1人。这其中有6人为乡(镇)人大代表,1人为区人大代表,1人为区政协委员。
(二)涉案罪名集中
在这13案19人中,涉嫌贪污犯罪的为12案18人,挪用公款犯罪的为1案1人。贪污犯罪的案件数占农村征地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约92.3%,犯罪人数占总人数的约94.7%。
(三)多人共同犯罪成为主要形式
在查办的案件中,贪污征地补偿款案件多为窝案、串案,且以掌握“实权”的村支部书记为首的较多。如某村原村支部书记陆某、村主任常某贪污一案。在某区井山路(其中一段经过该村)进行加宽改造期间,他们以井山路改造务工、误餐补贴和三夏、秋季防火补贴的名义伙同村委其他四名村委委员(另案处理)将上级拨付的征地补偿款中的39000元私分。后陆某和常某以贪污罪分别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以上徒刑。
(四)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
他们往往采取补偿款不入账或着利用造假等手段骗取补偿款进行贪污。如关某、杨某等基层组织人员贪污一案。时任某村村主任的关某和村会计主任的杨某等村委组织人员,在协助该乡人民政府进行某高速公路拓宽、拆迁、附属物清点及赔偿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高速公路占该村机井、河滩等赔偿款55000余元私分。
(五)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农村征地补偿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往往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处理不好就会出现群众上访等事件。在查办的13起案件中,有3起为群众联名到检察机关举报,并跟踪办案部门依法严厉查办,同时要求得到举报结果。
二、发案原因
(一)村干部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这些人员工作在农村,平时又不注重政治学习和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法律意识不强,所以有的村干部认为自己私分一部分村里资金的行为,是为村委会干部搞福利,不认为是违法更不认为是犯罪。
(二)财务制度不规范,问题和弊端较多
长期以来,在村基层组织,吃喝打白条现象普遍存在,在村干部和好多乡镇干部认识上,感觉只要有一张条子或者一张菜单,就认为或默认财务制度事实。在农村税费改革后推行的“村账托管”为主要内容的村级财务管理模式,在实际执行中形同虚设,历史遗留的问题照样存在。
(三)村级民主制度缺位,暗箱操作严重
农村民主制度,既包括村民民主选举实施村民自治也包括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民主形式来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开的与实际的不一样。譬如上级的补偿款发放,具体补偿多少,群众一般不知道,但只看到公开的發放情况,还有虚报、冒领的,群众更是不知晓。
(四)拉票、贿选等选举现象大肆存在,而且愈演愈烈在近几年的基层干部选举工作中,拉票选举已蔚然成风,因选举“破费”上任的村干部,一有机会就想方设法收回“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选举,所以一些村干部在任期内遇到征地补偿的大好机会,就不顾法律大肆捞上一把,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五)“一把手”独揽大权,民主监督失去意义
“一把手”在费劲周折选举上任后,就独揽大权,对外谈业务,独断专行;对内控制村中收支,决定收支是否入账,自报自批,自收自支。如栗某贪污案。栗某在任某村支部书记10年期间,刚开始村委成员比较健全,正常发挥各自作用,从2002年,栗某开始自己说了算,财务上自收自支,会计形同虚设。该村群众对栗某行为严重不满,并发现其有经济问题,就连续到多部门进行告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三、制度完善及建议对策
(一)严格规范村基层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规范票据管理。严格控制村(居)干部报酬标准,建立村(居)干部工资、福利、资金报批审批制度。村(居)干部报酬全部在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中开支。建立债权债务监管制度,严禁干部借支。
(二)建立犯罪多发“领域”的专项审计制度
农村基层组织在征地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线索来源目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村民的上访和举报,二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侦查发现。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认为缺乏及时发现犯罪的长效机制。针对此类犯罪的特点,执行上级审计部门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发现犯罪机制。
(三)健全并落实农村民主制度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49条的规定,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应该不但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还应在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向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公布。但由于村民对一些条文规定并不一定了解,有些法律和制度就形同虚设,所以应该强化制度执行的力度。
(四)加大涉农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按照中央精神和要求,对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作为相关职能部门,要摆脱人情、关系,加大打击力度,不给那些“蛀虫”留下任何空隙,依法严厉处理。
(五)要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制理念教育和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
要重视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法治理念教育,更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村民进行普法教育,有针对性地普法教育,使村民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反贪工作指导[Z].2009.3.5.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M].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M].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