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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引发了污染环境罪主观心态的讨论[1].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故意、过失以及混合心态.惩罚一种行为的过失犯罪却不惩罚这种行为的故意犯罪是不科学的;同时,混合心态与刑法的基本原理以及我国的立法惯例相违背.故其主观心态只能是故意.司法解释关于污染环境罪可构成共同犯罪的规定和最高法院公布的环境犯罪典型案例都支持了该罪的主观心态只能为故意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