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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打击传销活动的深入开展,各地工商机关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组织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和联合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传销活动在一些地区仍然十分猖獗,不断采取新的手段和形式,呈现出欺骗性更强、隐蔽性更强、跨地域性传播等特点,使执法部门面临着重重困难。亟待探寻应对之策。
一、目前打击传销工作存在的困难
(一)线索发现难
案件线索是案件调查的前提,传销案件的线索往往很难发现。首先,传销活动逐渐从大中城市大规模聚集向县级城市小规模多点聚集转变,分散在城乡结合部、居民小区和人员复杂的城中村等,隐蔽性较强。其次。传销人员组织机构严密,行动隐蔽,不少传销活动还以商务推广、产品推介、培训班等为掩护。具有一定的欺骗性。第三,活动形式趋向专业化、程序化,即由骨干分子负责场地和师资。然后由传销头目带人短期培训,培训时间和地点时常变换,会后立即离开,且往往都是单线联系,除顶端组织者外,其他人员均只了解其上下线人员。第四,许多传销组织在一地传销时只吸收外地人,使参与传销的人员与本地人自然隔离,增加了群众识别、举报的难度,从开始违法活动到发现案件线索往往耗费很多时日。如“婷莱雅”案件,违法人员从2003年即开始组织非法传销活动,2007年执法机关才接到群众举报,开始调查。近来出现的网络传销案件更是对执法机关发现案件线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调查取证困难
证据是案件查处的基础,传销案件在证据取得、证据固定、证据认证等方面困难重重。首先,传销组织等级森严、行动隐蔽、利益交织。调查取证工作的突破口往往很难找到。传销人员在被查处时。多数都“统一口径”,彼此达成攻守同盟,不配合执法部门的询问调查,甚至提供虚假信息和虚假身份证明。为了规避检查,传销组织在收取入门费时不给交款人出具收据、合同及其他相关单据,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很难查到实物、入会卡、会员卡、收款单据等证据。其次,为逃避法律制裁,传销骨干分子对本团伙的传销活动,多在外地“遥控”指挥,给调查取证和抓捕传销头目带来很大困难。第三,在案件侦察过程中,受现行法律规定的约束,工商机关单独取得的传销人员的口供只可作为证据材料。不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影响了取证的效率。对于近来出现的网上传销,调查取证工作更加困难,如“05.10.9雷克瑟丝”网络传销案,电脑记录显示抓获的2名传销组织者的非法经营额已经超过100万元,但因缺乏直接的书证和相关的证人证言。未能将其绳之于法。
(三)行政处罚执行难
在查处传销活动的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面临行政处罚执行难的问题。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不构成追诉标准的案件,执法部门可以作出罚款、没收物品等行政处罚。但对于查获的一般传销人员,往往都是受骗而来,没有经济来源,难以对其实施处罚:而传销组织者为了躲避检查,采取了人员与商品分离、现金交易、即时转移等反侦察手段,使得这些组织即使被查获,也很难查扣到传销的财物,不能对其实施有效处罚。
(四)对传销人员的改造难
对于传销分子,特别是参与传销的一般人员,按照现行法律既不能收容,又不能强制遣返,每次打击行动后只能进行宣传教育,动员他们离开传销组织返回家乡,而传销人员被“洗脑”后,往往形成一套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许多人认为自己是在做正当生意或投资,而不是违法犯罪活动,坚信参与会有回报;有些人认为法不责众,违法也无妨;还有许多参与传销的人员没有认识到传销对社会、家庭和他人的危害,甚至认为将他人拉入传销组织是在帮助其致富;更有一些传销分子明知传销行为违法,但坚信自己能够成为“一夜暴富”的中上层领导者,能够迅速变成一名“成功人士”。这些心理使传销分子对传销沉迷极深,往往是在执法人员离开后,又“重操旧业”,另辟“根据地”,这种“打了放、放了打”的情况,反反复复,不仅影响了执法人员的斗志,更助长了传销组织者的气焰,无法达到彻底改造的效果。
(五)暴力抗法控制难
经过传销组织“洗脑”后。部分传销分子和被骗的参与人员对传销组织传授的“理念”深信不疑,在一些传销组织者的煽动下,他们对取缔行动不理解、不配合。在从众心理的作用下。许多参与传销的人员甚至聚众闹事、暴力抗拒执法。面对人数众多的传销人员暴力抗法问题,执法部门一旦压制不住,就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工商人员在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和执法装备的情况下,很容易受到伤害。这不仅不利于执法工作的进行,也使得行政执法权威受到削弱。
二、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目前,产生传销活动的社会原因和经济原因依然存在,而且在短时间内很难消除,打击传销就成为工商、公安等相关执法机关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为有效打击传销,努力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关执法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有效工作。
(一)端正打击传销工作的态度,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传销的指示
传销活动性质恶劣、危害十分严重,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对关于打击传销的宣传教育、法律完善、经费保障、协调配合等问题作出明确指示。在打击传销过程中,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掌握和运用好两个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加大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监管力度。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同时,执法部门应充分认识到打击传销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克服速战速决、短期内能有结果的思想。进一步推动“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工作,促使打击传销工作进入地方平安建设的工作范围;对打击非法传销活动不力,由此引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的,要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强宣传,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
传销组织者利用一些人的暴富心理,灌输“一夜致富”、“有钱就有一切”的错误理念,使参与人员往往深陷其中,即使被驱散,也不离开。有的传销人员被送上返乡的火车之后,又从下一站下车返回传销组织。因此,打击传销工作的难点是思想意识的纠正和重新塑造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所以,打击传销工作必须结合开展宣传工作,让公众认清传销的本质及欺骗性,教育广大群众远离传销。拒绝传销,形成打击传销的社会氛围。在开展宣传工作时,一要有持续性。把打击传销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和任务来抓,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增加宣传教育的频率,使打击传销的警钟长鸣。二要有广泛性。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特征、性质和危害。报道一些典型案例,进行覆盖面广泛的宣传教育。三要有针对性。对传销组织者进行强制性的宣传教育,使其充分了解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国家对传销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态度:对企业进行引导式教育。及时通报对其他企业涉及传销行为的查处情况,促使相关企业合法经营:对参与传销的一般人员。宣传教育重点集中于打消其顾虑,揭露传销谎言,使其认识到参与传销将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防止其再次陷入传销陷阱;对社会大众进行普及教育,使大家认清传销的危害性,提高其识别传销的能力。
(三)开展综合性打击防范工作
在开展打击传销活动的同时,也要严厉打击为传销组织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传销违法活动离不开一些基础性的设施、场所,许多传销活动发生在出租屋尤其是旧式宿舍楼之内。个别单位和房屋出租户为追求经济效益。公然为传销分子居住、活动提供场所,对于传销活动熟视无睹,有的甚至隐瞒、包庇。工商、公安等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从源头上打压传销活动。对多次为传销人员提供居住和活动场所的出租屋主予以处罚,改变出租屋主只收租不管理的心态。在开展防范传销活动的过程中,重点应放在在两类地方,一是人口居住区,如居民社区、村庄、校园等;=是人员聚集场所,如体育馆、宾馆会议厅、影剧院等。对于前者,打击传销执法部门应联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加强对本辖区的管理,对涉嫌传销的人员及时报告。同时发动群众、学生及时举报,提高群众和同学们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积极推动“无传销社区(村镇)”建设和“无传销校园建设”。对于后者,打击传销执法部门应加强与场所所有者的联系,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防止传销分子利用这些场所进行传销活动。
(四)完善制度,建立打击传销长效机制
打击传销一靠法律,二靠制度。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在用足、用准、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灵活掌握。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加强对此项工作指导和督查,及时收集各地好的做法与经验,整理成册,下发各地指导办案,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同时,工商机关应积极建立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档案,探索建立社会查询制度,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及举报奖励制度、打击传销领导责任制度、教育转化制度、案件易送制度等。使传销案件得以及时发现、及时查处,使传销头目及骨干分子及时得到处理。
(五)开展打击传销对策研究
传销问题的发生与发展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社会原因。当前,传销违法和犯罪活动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如何确定当前传销违法和犯罪活动,特别是互联网传销的状况、主要类型及其特点规律,如何有效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完善打击传销措施,是我们应当仔细研究的问题。应综合运用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和犯罪学原理,总结和剖析传销违法和犯罪活动屡打不绝、屡禁不止的深层次原因,揭示其危害性,提出应对措施和立法建议。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总局研究中心)
一、目前打击传销工作存在的困难
(一)线索发现难
案件线索是案件调查的前提,传销案件的线索往往很难发现。首先,传销活动逐渐从大中城市大规模聚集向县级城市小规模多点聚集转变,分散在城乡结合部、居民小区和人员复杂的城中村等,隐蔽性较强。其次。传销人员组织机构严密,行动隐蔽,不少传销活动还以商务推广、产品推介、培训班等为掩护。具有一定的欺骗性。第三,活动形式趋向专业化、程序化,即由骨干分子负责场地和师资。然后由传销头目带人短期培训,培训时间和地点时常变换,会后立即离开,且往往都是单线联系,除顶端组织者外,其他人员均只了解其上下线人员。第四,许多传销组织在一地传销时只吸收外地人,使参与传销的人员与本地人自然隔离,增加了群众识别、举报的难度,从开始违法活动到发现案件线索往往耗费很多时日。如“婷莱雅”案件,违法人员从2003年即开始组织非法传销活动,2007年执法机关才接到群众举报,开始调查。近来出现的网络传销案件更是对执法机关发现案件线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调查取证困难
证据是案件查处的基础,传销案件在证据取得、证据固定、证据认证等方面困难重重。首先,传销组织等级森严、行动隐蔽、利益交织。调查取证工作的突破口往往很难找到。传销人员在被查处时。多数都“统一口径”,彼此达成攻守同盟,不配合执法部门的询问调查,甚至提供虚假信息和虚假身份证明。为了规避检查,传销组织在收取入门费时不给交款人出具收据、合同及其他相关单据,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很难查到实物、入会卡、会员卡、收款单据等证据。其次,为逃避法律制裁,传销骨干分子对本团伙的传销活动,多在外地“遥控”指挥,给调查取证和抓捕传销头目带来很大困难。第三,在案件侦察过程中,受现行法律规定的约束,工商机关单独取得的传销人员的口供只可作为证据材料。不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影响了取证的效率。对于近来出现的网上传销,调查取证工作更加困难,如“05.10.9雷克瑟丝”网络传销案,电脑记录显示抓获的2名传销组织者的非法经营额已经超过100万元,但因缺乏直接的书证和相关的证人证言。未能将其绳之于法。
(三)行政处罚执行难
在查处传销活动的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面临行政处罚执行难的问题。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不构成追诉标准的案件,执法部门可以作出罚款、没收物品等行政处罚。但对于查获的一般传销人员,往往都是受骗而来,没有经济来源,难以对其实施处罚:而传销组织者为了躲避检查,采取了人员与商品分离、现金交易、即时转移等反侦察手段,使得这些组织即使被查获,也很难查扣到传销的财物,不能对其实施有效处罚。
(四)对传销人员的改造难
对于传销分子,特别是参与传销的一般人员,按照现行法律既不能收容,又不能强制遣返,每次打击行动后只能进行宣传教育,动员他们离开传销组织返回家乡,而传销人员被“洗脑”后,往往形成一套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许多人认为自己是在做正当生意或投资,而不是违法犯罪活动,坚信参与会有回报;有些人认为法不责众,违法也无妨;还有许多参与传销的人员没有认识到传销对社会、家庭和他人的危害,甚至认为将他人拉入传销组织是在帮助其致富;更有一些传销分子明知传销行为违法,但坚信自己能够成为“一夜暴富”的中上层领导者,能够迅速变成一名“成功人士”。这些心理使传销分子对传销沉迷极深,往往是在执法人员离开后,又“重操旧业”,另辟“根据地”,这种“打了放、放了打”的情况,反反复复,不仅影响了执法人员的斗志,更助长了传销组织者的气焰,无法达到彻底改造的效果。
(五)暴力抗法控制难
经过传销组织“洗脑”后。部分传销分子和被骗的参与人员对传销组织传授的“理念”深信不疑,在一些传销组织者的煽动下,他们对取缔行动不理解、不配合。在从众心理的作用下。许多参与传销的人员甚至聚众闹事、暴力抗拒执法。面对人数众多的传销人员暴力抗法问题,执法部门一旦压制不住,就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工商人员在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和执法装备的情况下,很容易受到伤害。这不仅不利于执法工作的进行,也使得行政执法权威受到削弱。
二、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目前,产生传销活动的社会原因和经济原因依然存在,而且在短时间内很难消除,打击传销就成为工商、公安等相关执法机关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为有效打击传销,努力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关执法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有效工作。
(一)端正打击传销工作的态度,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传销的指示
传销活动性质恶劣、危害十分严重,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对关于打击传销的宣传教育、法律完善、经费保障、协调配合等问题作出明确指示。在打击传销过程中,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掌握和运用好两个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加大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监管力度。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同时,执法部门应充分认识到打击传销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克服速战速决、短期内能有结果的思想。进一步推动“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工作,促使打击传销工作进入地方平安建设的工作范围;对打击非法传销活动不力,由此引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的,要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强宣传,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
传销组织者利用一些人的暴富心理,灌输“一夜致富”、“有钱就有一切”的错误理念,使参与人员往往深陷其中,即使被驱散,也不离开。有的传销人员被送上返乡的火车之后,又从下一站下车返回传销组织。因此,打击传销工作的难点是思想意识的纠正和重新塑造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所以,打击传销工作必须结合开展宣传工作,让公众认清传销的本质及欺骗性,教育广大群众远离传销。拒绝传销,形成打击传销的社会氛围。在开展宣传工作时,一要有持续性。把打击传销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和任务来抓,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增加宣传教育的频率,使打击传销的警钟长鸣。二要有广泛性。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特征、性质和危害。报道一些典型案例,进行覆盖面广泛的宣传教育。三要有针对性。对传销组织者进行强制性的宣传教育,使其充分了解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国家对传销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态度:对企业进行引导式教育。及时通报对其他企业涉及传销行为的查处情况,促使相关企业合法经营:对参与传销的一般人员。宣传教育重点集中于打消其顾虑,揭露传销谎言,使其认识到参与传销将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防止其再次陷入传销陷阱;对社会大众进行普及教育,使大家认清传销的危害性,提高其识别传销的能力。
(三)开展综合性打击防范工作
在开展打击传销活动的同时,也要严厉打击为传销组织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传销违法活动离不开一些基础性的设施、场所,许多传销活动发生在出租屋尤其是旧式宿舍楼之内。个别单位和房屋出租户为追求经济效益。公然为传销分子居住、活动提供场所,对于传销活动熟视无睹,有的甚至隐瞒、包庇。工商、公安等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从源头上打压传销活动。对多次为传销人员提供居住和活动场所的出租屋主予以处罚,改变出租屋主只收租不管理的心态。在开展防范传销活动的过程中,重点应放在在两类地方,一是人口居住区,如居民社区、村庄、校园等;=是人员聚集场所,如体育馆、宾馆会议厅、影剧院等。对于前者,打击传销执法部门应联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加强对本辖区的管理,对涉嫌传销的人员及时报告。同时发动群众、学生及时举报,提高群众和同学们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积极推动“无传销社区(村镇)”建设和“无传销校园建设”。对于后者,打击传销执法部门应加强与场所所有者的联系,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防止传销分子利用这些场所进行传销活动。
(四)完善制度,建立打击传销长效机制
打击传销一靠法律,二靠制度。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在用足、用准、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灵活掌握。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加强对此项工作指导和督查,及时收集各地好的做法与经验,整理成册,下发各地指导办案,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同时,工商机关应积极建立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档案,探索建立社会查询制度,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及举报奖励制度、打击传销领导责任制度、教育转化制度、案件易送制度等。使传销案件得以及时发现、及时查处,使传销头目及骨干分子及时得到处理。
(五)开展打击传销对策研究
传销问题的发生与发展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社会原因。当前,传销违法和犯罪活动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如何确定当前传销违法和犯罪活动,特别是互联网传销的状况、主要类型及其特点规律,如何有效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完善打击传销措施,是我们应当仔细研究的问题。应综合运用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和犯罪学原理,总结和剖析传销违法和犯罪活动屡打不绝、屡禁不止的深层次原因,揭示其危害性,提出应对措施和立法建议。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总局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