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背景下女性幸福观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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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女性对幸福的概念经历了从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到男女自由平等的现代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在不同的社会时代女性的幸福观各有自己的特色。这一变化归根到底来源于我国社会的进步。本文根据我国不同的社会背景下浅谈我国女性幸福观的演变。
  关键词:女性幸福观;古代;现代;文化
  引言
  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绝对离不开女性,社会文化因女性的加入而变得更加美好。女性与男性同等工作和生活,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随着社会文化的不断演变,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女性自我价值升华,她们对幸福有了新的定义,并不断完善。
  一、古代女性幸福观念
  (一)中国古代女子传统的幸福观念
  《论语》中说:“惟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在旧社会的中国,男尊女卑的社会现象已根植于心,女性地位低下且缺乏抗争精神。然而我们也不能全部否认那个时代的女性,她们简单的生活着并且以自己的生存方式幸福着。
  (二)“男耕女织”简单的女性幸福
  中国古代人民认为最美的生活是田园生活,并以此编排了“牛郎织女”,“梁山伯与祝英台”等美丽传说,以“只羡鸳鸯不羡仙”的人生态度表达了对男耕女织田园生活的向往。《庄子。天道夫》说:“夫明白与天地之德者,此之谓大本大宗,与天和者也;……,谓之天乐。”真正的幸福不在财富,而在于返璞归真,回归自然。古代的生活单调却休闲,女子的生活更是淳朴、自然。她们生活的真实,懂得知足常乐。丈夫外出工作,妻子照看孩子、老人,这是一种独立且分工明确的生活方式,而且在那个时候的女性眼中这是一种惬意、实在的幸福。没有喧嚣,自给自足。在古代山清水秀的地方盖栋茅草屋,旁边开垦几块地,春天播种,秋天收获,不必为五斗米奔波,满足于粗茶淡饭。这是古代妻子们单纯、实实在在地幸福生活,也是古代广大女性普遍的生活方式。
  (三)古代国家法律保护下的女性幸福
  在女性地位低下的封建社会下,仍然有有一些法律法规来保障女性的权利,尽管这些的法律仅限于女性婚姻,这依然保护了女性不被随意抛弃的权利。其中我们最为熟悉的“七出之条”和“三不去”。“七出”也称为“七去”“七弃”,谓“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七出之条”史书记载最早出自《大戴礼记.本命》,在当时这项规定不是强制性的规定但依然成为古代人们界定妻子是否贤惠的依据。这“七出”延续到唐朝的时候写入《唐律疏议》,其中规定,如果妻子的行为有悖于其中任何一条均可被无条件休妻并受到惩罚。直至到宋、元乃至今,“七出”被日益完善,休妻时要写明理由并交官府受理。
  同时在古代明确规定的有关休妻制度的法律还有“三不去”,如不违背“三不去”,男性是不能随意休妻。“三不去”在汉典中明确规定:“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史书记载唐代长孙无忌在《唐律疏议》提到伉俪夫妻应终身陪伴,“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反。”古代休妻法律制度中赋予了女性在婚姻上的自由权利,虽然没有完全的自由,但是也说明在古代处于被动地位的到女性她们的婚姻是不完全处于被动地位的。在古代社会,这样的律法是对女性婚姻幸福的保障。
  二、现代女性幸福观
  (一)现代文化解放了女性“束缚”
  五四运动以来,随着马克思主义及西方文化的渗入,女性社会意识觉醒,中国女性社会地位和发展状况得到了划时代的改善。女性的幸福与社会时代背景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五四运动是提升女性社会地位的萌芽阶段,那么新中国成立可以说把提升妇女地位的意识发展到了更高的阶段。目前,在男女平等的现代社会,广大得到社会女性获得得到空前的解放,广大女性自信、活跃的身影遍布各行各业,并且各个行业也在努力提升女性的社会地位。在目前这个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给予了女性更好的发展机遇和有利条件,正是因为如此女性的幸福观念与社会时代紧紧结合在一起,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
  (二)现代女性幸福观
  1、自我价值实现的女性幸福
  杨澜,众所周知的成功女性,也是我们大多数女性为之羡慕的女性之一,然而杨澜更喜欢别人称自己是幸福女人。她的幸福不仅体现在事业上的成功,还体现在人格的魅力。杨澜是一位成功的媒体女性,我们从她的身上看到了我们古代与现代文化得到缩影。现代的女性更加独立、更加充满智慧。“男耕女织”简单、惬意的生活方式已经不是他们所追求的目标,她们和男性一样追求成功。现代女性自信自强,不断挑战自己完善自身。不同时代赋予女性不同的幸福观念,她们在精心装备自己的同时也会重新审视女性传统的美,实现了自我价值,给与幸福新的定义。
  2、现代国家法律赋予的女性幸福
  古代法律赋予女性的权利似乎只是体现在婚姻上女性不可以随意抛弃。在古代社会,女性虽然也有婚姻自由权,不可以随意休妻,但是在男权为主的时代,女性地位仍然低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仍然是制约女性追求幸福的一大障碍。现代社会在男女平等文化浪潮中赋予女性新的追求幸福的权利。在我国已经形成了多种法律法规,包括以地方为单位形成的法律体系以及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定的保护妇女权益的法规。我国现行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有《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儿童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我国妇女享有的法定权利依照我国律法可以大致归结为以下六个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以《婚姻法》为例,《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女性具有婚姻自由,离婚自由,生育自由的权利。婚姻的建立是人生新的开始,女性在婚姻中充分的享受权利,是女性获得幸福的保障。现在女性的幸福是自主的,她们获得婚姻自主的权利并且懂得捍卫自己的幸福。
  结语
  我国古代社会背景下女性幸福观和在现代进步文化社会背景下女性的幸福观的不同,我们发现,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女性所追求的幸福观是不同的,而且是不断变化和完善的。由最原始的依赖丈夫,男耕女织的简单幸福到现代独立自主追求自我价值提升的自信幸福,体现出了女性生活中的一种觉醒,而且现代社会法律赋予了女性追求幸福的更多权利,体现了女性价值的提升和对幸福的定义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者单位:河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袁立.易经.家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02
  [2]沈利华.中国传统幸福观论析[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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