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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定义而言,“对公共风险监管法制的信任”是一种集体认知,即虽然存在不确定性——政府制定或实施的用以预防、控制、缓解或消除公共风险的各类法律制度与政策措施可能存在无效、低效,但公众却仍然相信这些制度和措施能够保障其健康、环境、福利和经济等方面的安全,它是基于制度导向的信任。而信任对于公共风险监管法制的构成性意涵则是:它是降低公共风险行政执法成本的润滑剂;它能够减轻公众对公共风险决策的交易成本;它主要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声誉来体现。它通过相应评价和承认机制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