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公司之难:理不清的官商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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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官主到民主的现代公司
  前现代社会的世界各国是大同小异的,君王及其代理人主导公共事务,普通民众作为君王及其代理人治下的“臣民”没有现代式的公民权利,他们必须依附于领主、父母官或者是乡绅与地主。
  公司这种集体——集众多个人之力于一体——的组织形式,最初也是为权贵阶层所特有的一种工具,只是这回他们要用一种自愿参与和相对明确的合同关系来集合其跟随者。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投资者们与实际控制着公司的董事们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和中国晚清那些官督商办或官商合办公司中的商人股东与实际控制着公司的官僚之间,甚至今日中国公司的广大中小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有着极大的相似性。
  一本描述荷兰东印度公司中小股东抗议之声的小册子这样写道:“如果我们向市上议院和参议院投诉,那里有公司的董事;如果向海军部投诉,那里有董事;如果向荷兰议会投诉,我们会发现董事和议会其实就是一回事,都穿着‘公司’这同一条裤子。”
  清吴佐清在《中国仿行西法纺纱织布应如何筹办俾国家商民均获利益论》中指出,“官督商办之不能无弊也。夫泰西虽官商一体,然商务则官第保护之,维持之,不侵其权也。中国之纺纱织布局,若云官办,则实招商股,若云商办,则有总办、帮办、提调名目。抑有一二实事求是者汰去帮办、提调名目,而总办之名,则固居之不疑也。商民虽经入股,不啻途人,即岁终分利,亦无非仰他人鼻息。而局费之当裁与否,司事之当用与否,皆不得过问。虽年终议事,亦仿泰西之例,而股商与总办,分隔云泥,亦第君所曰可,据亦曰可,君所曰否,据亦曰否耳。”如果说,这是在描写今日中国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似乎也没有什么不妥。
  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不是需经官方批准才能成立的传统特许公司,而是民众可自由组建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普通公司。从特许公司到普通公司的发展,形式上保持了董事会控制的相同特征,但是实质上却从“官主”变成了“民主”——掌握公司管理权力的董事从官方任命变成了公司股东选举产生。
  在所有权构成上,随着传统特许公司向现代普通公司的发展,以皇室、政府、达官贵人和大商人为主导逐渐变成了以白手起家的创业英雄和普通公众为主导,公司之“官”——董事和经理人——与政府之官员成为了两部分人,依据两种不同的规则、在两个不同领域里发挥作用。
  清末的现代企业努力,从洋务运动到公司律颁布,之所以成效有限,都是因为没有解决好政府之“官”主导一切的问题。以税款所建事业为官办,完全由官主导;由社会融资所建事业,无论所谓官督商办还是官商合办,最后和实质上还是官为主导。就是一些名义上完全商办的事业,只要上了一定规模,引起了官的注意,也会通过各种途径变成官为主导。这是至今中国依然没有解决好的“官本位”社会问题,公司这种本应由民众自行组织起来的现代企业形式,只是官府甚至是高官个人用来吸纳社会资源达成其自身目的——以公共利益为名,但其中不乏官员私人的政治或经济目的——的一种工具。
  从李鸿章、张之洞到袁世凯:作为一种官之工具的公司
  历史上中国的官府并没有控制大部分国内市场和生产,其中有许多掌握在私人手中。在清代,仅有盐、铜、丝和瓷器是由国家垄断,而像茶、糖、谷、棉纺织等则几乎完全被私人拥有和掌握。也正是因此,中国能够在传统的几千年里生生不息,并长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可是,在西方国家利用公司制度实现了现代型崛起之后,中国的传统优势遭遇了一种新型的挑战。
  李鸿章通过其实际上含义不清而弹性极大的“官督商办”概念,创建轮船招商局(1872年),在英国的现代公司法诞生(1862年)仅仅10年之后,把公司制的股份融资要素正式引入了中国的经济体制内。但是,在公司的管理控制结构上,所有李鸿章治下的那些所谓新式企业,从轮船招商局到上海织布局,都没有任何现代含义上的“董事会管理公司”概念。名义上的“官督”变成了实际上的“官员管理”,名义上的“商办”变成了实际上的“商人只是出资无权管事”,可说是“民有官营”。完全是因为李鸿章具有优秀的中国传统式用人技巧,能够授权其所委派之人,并幸有盛宣怀这样的一代奇才,加之李鸿章强大政治力量所能给予的保护、官方补助和垄断地位,才使这几家洋务企业能够有所发展。公司制度在这里所能发挥的作用,仅限于筹集到了买办资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买办的人力资源和管理才能。
  官督商办这种组织形式,是为了争取公众认购资本,最初得到了买办和其他个人投资者的积极响应,这使轮船招商局能够在1873年成功改组。名称上从“轮船招商官局”改为“轮船招商局”。尽管“局”字本身就有官府事业的含义,但去掉了一个“官”字,还是使其官味有所淡化。同时,引入了唐廷枢和徐润等买办出任管理人员,这使轮船招商局的“商办”特性有所体现。
  但是随后的发展情况是,官府牢牢抓住对这些官督商办企业的控制,过分监督,引起私人投资者的不满和不信任,不愿意再提供新的投资。为了能够吸引商人投资,张之洞的洋务企业采用了一个新的说法——“官商合办”,可实际上张之洞比李鸿章还不放心商人管理,并对其所办洋务企业采取了更为直接的个人控制。为了保持个人的直接控制,防范经理人谋取私利,张之洞把他创办的棉布厂从广州搬到他就任新职的武汉,把汉阳铁厂开设在紧靠着他衙门的地方——既不靠近煤矿,也不靠近铁矿。
  对于公司制度的利用,张之洞和李鸿章一样,止步于融资。相比之下,袁世凯倒是大大地向前迈进了一步——在融资之外,还引入了董事会管理。袁世凯能够在利用公司制度上,比李鸿章和张之洞再往前迈进一步,虽是时代使然,即袁世凯是晚一辈的人物,但也与袁世凯自身直接参与了公司制度的基础——公司法在中国的正式引入工作有关。
  1903年4月22日,光绪皇帝批准设立商部,高层开始重视商业发展:“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自积习相沿,视工商为末物。国计民生,日益贫弱,未始不因乎此。”朝廷命载振、袁世凯和伍庭芳(曾留学英国的法学家)筹组商部。根据上谕,成立商律馆,负责草拟一套商务法典,及拟订拟成立的商部组织机构。9月26日,商部正式成立。商律馆后来成为伍廷芳主持的专署,汇集和翻译外国商法,以备在中国使用。1904年1月21日,颁布了《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1904年6月15日,颁布《公司注册章程》18条,公司注册局随后开办。商律馆公布或协助起草的律令还有:公司登记法(1905年)、《破产律》(1906年)、专利权法(1906年)和《商会简明章称》(1904年)等。1914年袁世凯以中华民国总统身份签发的《公司条例》,内容基本是清政府没有来得及颁布的公司律修订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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