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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绿色原则促进了民法与刑法在修复生态环境上的互相渗透.晚近以来,附带修复生态环境的刑事裁判增速明显,在修复措施上灵活多样,且修复生态环境是刑罚轻缓化处理的重要依据.但是,刑法与民法在修复生态环境上存在衔接不畅、修复方式相互之间隐性排斥、包含违背刑法基本原理的内容等明显问题.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刑法对修复生态环境作出准确定位.现有的量刑情节说、刑罚种类说、非刑罚处罚措施说等都存在一定缺陷,要使修复生态环境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真正成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的利器,应以行为人修复生态环境的自愿性、真诚性为前提,以《刑法》第13条“但书”、量刑根据条款中的“情节”、缓刑和社区矫正适用条件为依据,将修复生态环境定位为刑罚轻缓化事由,并在入罪时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