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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慈善募捐的法律性质一直没有明确的定论,导致在慈善募捐行政管理权设置时,过度偏向对公益的保护及行政效能的注重,而忽视了慈善组织本身作为市场主体所应具备的权利。所以,我国在慈善募捐行政管理层级体系设计上存在设立门槛过高、行政效能与组织发展平衡失度、行政权管辖体系混乱等问题,在未来立法中应适时调整行政管理的定位,以促进慈善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