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法通则》第140条将起诉列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但原《民事诉讼法》第219条、233条使《民法通则》第140条关于因起诉而中断诉讼时效的规定从大陆法系各国及地区一项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制度沦为一条无法适用的具文。其根本原因在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不配套,在于私法自治的精神未能在执行法中得到彻底贯彻。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进行了修改,从而与大陆法系通行立法例接轨,将私法自治的精神贯彻到了执行阶段,使《民法通则》第140条真正具有了普遍适用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