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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资本制度实缴登记制改为完全的认缴登记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和验资制度,对传统的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核心的公司法制度架构带来巨大的影响,并由此产生诸多误解。应明确,债权人保护的核心并未改变,认缴出资不等于不缴出资,取消验资并不等于取消资本的真实性。应当明确股东出资责任,建立公司信用体系,同时,债权人也应改变以往的信用判断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