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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些基层法院“对于非民间借贷或非诉讼标的额巨大的案件不直接立案的,可先接受调解”的规定实乃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先行调解”制度的法律实践.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仅规定了“先行调解”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并未有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为之进一步细化的背景下,一些基层法院的前述做法虽然不能做到绝对正义,但它确实缓解了法院的部分诉讼压力,使权利主体能尽快实现权利化解纠纷.并进一步促进我国“先行调解”制度的完善,促进我国调解制度体系的建立,由此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