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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AP通讯社专务理事肯特*库柏(Kent Cooper)在1945年的一次演讲中提出,其基本含义是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