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探讨

来源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ongxi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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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实际工作中情况反映,因缴费基数虚高,造成缴费人负担过重现象越来越突出,应引起足够重视。如何解决因缴费基数虚高给参保企业和个人带来的沉重负担,关系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乎社会保险制度能否可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practical work situation, because cardinal number is too high, causing the payer burden is more and more outstanding, should cause enough take seriously. How to solve because of payment base virtual high to the insurance business and personal burden, matter to masses standard of living rise, reform to develop stable overall situation, matter of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sustainable healthy development.
  Key words: Social insurance; payment; base
  中图分类号:F840.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又称社会保险费费基,它是计算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基础数据。缴费基数的高低决定缴费额的多少,影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高低。缴费基数高,社会保险待遇就高,反之就低。按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相挂钩,目前,企业缴费基数在社平工资的60%-300%之间、灵活就业人员2009年按新规定在社平工资的60%-100%之间缴费。
  一、造成缴费基数虚高的原因
  现行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在实际核定时受到了诸多因素干扰,造成了缴费基数虚高。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有三点:
  一是社会平均工资统计对象口径狭小。目前各地采用的统计方法是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全国通用的计算方法,也是国际上的统计惯例,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统计对象只包括国有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集体单位、其它单位等,不包括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参与统计的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不属于参保范围,而参保人数占总人数一定比例的私营、个体缴费人员却不在统计范围内,统计口径与实际参保缴费群体不能真正吻合,导致“平均工资”不平均。也就是说所谓的“在岗职工工资”只是全体职工中的一部分人,而这部分职工还基本属于社会中收入稳定且比较高的那部分,于是,所谓“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大多数人的实际收入成为既定事实。所以,用一部分人的收入统计数据,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反映社会的真实情况,特别是以企业职工为参保主体的这部分人群的真实收入状况,又有多少可参考的价值?
  二是社会平均工资持续攀升。在计算统计中,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呈现历年快速递增趋势。我区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2004年-2007年分别为:1226元、1434元、1770元、2185元,增长率分别为16.97%、23.43%和23.45%,2004年-2007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分别为1590元、2066元、2973元、4195元,如果按这个递增比例进行测算,(参照此社平工资的递增比例,以个人历年最低缴费基数进行测算)以灵活就业人员为例,10年后,个人参保当年应缴额已高达25017元,合计应缴总额116000元。这是个让人望而生畏的数字。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遏制,按照这样的趋势继续发展,那么,社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将受到影响。
  三是缴费基数与社平工资绑定制度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在缴费政策的制度中,缴费基数与社平工资挂钩,一是为了保证离退休生活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考虑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但对参保对象的承受能力却评估不足。1991年的国务院33号文件规定缴费基数为本人标准工资,后标准工资被工资收入取而代之。1995年国发6号文的附件对缴费基数适时调整,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劳社部1999年10号文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确定。2005年国务院38号文件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作了硬性规定,即以当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但在实践中又不得不出台过渡性的办法,尽管如此,实施的阻力和压力仍然较大,原因十分简单,就是超出了多数参保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以我市为例,银川市社保局承担着全市各类型企业5578户参保单位19万多名参保人员的缴费工作,据信息中心统计数据反映,有近13万人均按最低缴费基数缴费,这也就表示有70%的缴费人群的工薪收入均未达到社平工资60%的最低缴费标准。对于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此高的缴费基数,60%的界定是否合理?要么是导致守法企业市场竞争活力消弱,要么使企业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导致社会保险实际缴费严重不足,欠缴和中断缴费现象越加严重。
  二、由虚高问题引发的缴费负担过重
  近年来,自治区政府为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压力,出台了“私企降点”、“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但是虚高的缴费基数,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政策带来的实惠和喜悦,大多数参保单位和人员仍感到“保费又涨了”。这主要是由于社平工资虚高问题给参保群体带来的缴费负担所致:
  一是困难企业缴费负担增加。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律规范的义务,也是重要的人工成本支出,而对于效益不佳的一些困难企业,维持正常经营运转,不欠职工工资已经不易,再为职工缴纳与日俱增的养老保险费,实在是难上加难。
  二是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缴费负担明显加重。伴随着目前的经济、就业形势及其它相关生活费用的支出,家庭生活压力显然加大,而这种支出构成取决于其收入的偏低,正是社会保险费支出这项“刚性开销”形成了他们的沉重负担。对于企业及职工个人,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险社保总负担,外加住房公积金就已占去“职工工资”总额的40%以上。
  三是断保人员日渐增多。截止2008年底,全市斷保4.4万余人,以下岗失业、灵活就业人员为缴费主体的缴费比例为20%,已低于企业28%的缴费比例,但负担仍重。以2008年为例,全区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2185元,按政策规定,按当年最低缴费基数全年应缴保费4195元,月平均349.6元,而相当比例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公益岗位或打零工维持生计,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一项计算,已占最低月工资标准560元的63%,还不包括医保等其它支出。为此,放弃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只“缴费15年”,无力续保“等待”退休。
  四是扩面难度增大。由于养老保险费逐年提高,使得在为员工参保缴费问题上多采取消极态度的私企老板,更加借口困难,一再拖延。
  三、解决缴费基数虚高问题的建议
  根据目前经济形势给我区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文,阶段性调整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核销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养老和失业保险历史欠费;阶段性免收2008年以前社会保险欠费形成的滞纳金;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保费等一系列措施,切实缓解困难企业缴费。
  与此同时,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努力把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就必须与社会保险工作实践相结合,让社会保险覆盖城镇各类人群,让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得到落实,让更多的人能够实实在在缴得起费,才能最终实现老有所养。因此,对于缴费基数虚高问题我们建议:
  一是调整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统计口径。缴费基数核定的依据,应以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59号令)第三条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加入城镇私营、个体劳动者的收入为统计对象。同时建议改进统计调查方式和统计方法,确保调查统计数据质量。增加信息公开,在公布统计数据的同时,一并向公众公开统计范围、口径,数据的来源等相关资料。既要能够判断国家长期发展趋势的数据,亦需要能反映百姓实际情况的切实数据。
  二是以企业和职工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本依据,建议降低缴费基数的标准范围。依据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缴费基数的政策空间划定在职工平均工资40%-300%的范围。缓解因缴费基数过快增长,与实际工资收入差异过大的问题。尤其要减少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压力,增强其缴费信心。据网上信息资料反映,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已确定在社平工资40%-100%自由选择。
  三是针对特殊人群,调整缴费费率。因农民工流动性大、工资收入偏低、返乡养老的偏好等方面原因,虽然养老保险可以为其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障,但迫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缺位,缴费标准过高,转移接续困难的实际情况,许多农民工及企业难以承受,影响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險的积极性,已参保的也毅然选择退保。因此,完善农民工参保办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养老保险企业缴费费率由20%调为12%,个人缴费费率由8%调整到4%,规定企业用人单位必须按政策为农民工办理参保,并按规定足额缴费。
  四是暂缓提升私营企业费率。近年来,各类非公经济组织发展很快,已成为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依据政策规定私营企业实行了五年过渡的参保缴费优惠政策,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8%(单位10%、个人8%)已调整到今年的26%(单位18%、个人8%),企业压力很大。为积极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建议暂缓提升私营企业费率。
  五是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连续三年缴费状况良好,无欠费企业,财政应给予适当的补贴,作为奖励,同时应使社会保险补贴覆盖全部个体缴费人员,充分调动其缴费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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