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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控制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规定,发达国家的生产厂商在废物处理时,为规避本国管制、降低成本而进行的废物越境转移对发展中进口国的生态及公民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的行为,一般称之为废物越境转移犯罪。废物越境转移犯罪在国际层面的直接惩处机制目前尚未建立,对于废物越境转移行为的刑事规制主要靠各缔约国自觉通过其国内刑法进行。我国刑法典中走私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设置仍存在改进的空间,我国废物越境转移刑事立法亟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