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暴利税”更需要“反暴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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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消费税调整政策推出、成品油价格上调之后,对石油开采企业征收特别收益金的规定日前也开始进入实施阶段。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呼唤已久的石油“暴利税”终于浮出水面,油品定价体系雏形初现。
  根据有关规定,自2006年3月26日起,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每桶40美元)所获得的超额收入,将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据有关人士测算,一直享受着上游垄断成果的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巨头将为此支付近300亿元。
  产生暴利原因有许多种,比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寻租、价格强力、价格投机等。我国成品油的销售价格,是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制定的。显然,石油暴利的产生,是一种政府强力行为。政府强力所导致的企业暴利,如果没有相应的税收调节,那就是一种赤裸裸的掠夺。
  针对石油开采企业的“特别收益金”,虽然不叫“暴利税”,其实,它跟国外的“石油暴利税”性质并没有两样。我当然也赞成对暴利行业征收“暴利税”,但新税种的产生,是要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没有“反暴利法”,只有一个原国家计委制定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这只是个部门立法,有没有资格成为征税渊源还是个问题。而且,这部“规定”也没有表明有关部门能以“税收或强制征收某种费用” 等类似的手段来调节暴利。既然找不到法律渊源,从程序上来说,就有滥用职权的嫌疑。
  “暴利”行为不仅侵犯和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而且导致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反暴利,一直是国家市场规制的重要任务,而这正是《反暴利法》所规划的内容。石油定价虽属国家能源安全领域,要现在放开石油市场不太现实,但是,形成以市场为基础的石油定价机制是最终目标。反石油暴利,最终仍然要回到市场机制,回到“反暴利法”上来。
  因此,不管是从程序意义还是从长远目标来看,对于石油暴利,需要“暴利税”,更需要“反暴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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