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反贪促廉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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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肃贪反贿,是举国关注的热点;廉政建设,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然而,近年来一方面查处的贪贿案件逐年上升,平均案值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廉政建设成效不够显著,贪贿活动更趋复杂化、智能化、网络化、国际化和新技术化。面对贪贿活动的严峻趋势,人们担心和疑问:为什么越肃越贪、愈反愈贿?肃贪反贿是否无济于廉政建设?对此,我认为应运用历史的长镜头对现实进行大视野的热点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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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生活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中国人民在享受象潮水般涌来的、令人目不暇接的新产品的时候,他们也同时被层出不穷的、由于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害事故所困扰。因产品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不仅是受害者个人及其家庭的悲剧,而且也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三年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本文旨在从比较法的角度,循着中、西两条线索,探讨产品责任及其有
<正> 给研究对象下定义是进行研究工作的前提。分析危害金融犯罪的概念,在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研究中极为重要,关系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介入这种新的犯罪形态的广度和深度,应首先予以确定。
<正> 在近现代民商法的发展过程中,契约法在其观念和内容上呈现出最富戏剧性的节奏。古典的契约理论作为普遍共识存续了近千百年,但在本世纪中叶后却受到严峻的挑战。一直为人们所恪守的“契约神圣”(Sancti-ty of Contracts)、“意思自治”(Autonomy of Will)等理论遭到批判,产生了诸如契约的“衰落”、“崩溃”、“危机”这样的说法。更有甚者,美国学者还曾提出“契约的死亡”的理论。挑战者们的挺身发难是以社会现实为后盾的:大量的判例和概念性的文章都体现着“契约神圣”、“意思
<正> 有位伟人曾将方法比作"过河之船",颇有哲理。不同的研究方法反映了研究主体的不同认识。本文愿就当代西方法律哲学研究中若干值得讨论的方法问题,在"笔会"上略陈浅见,以求教前辈同仁。方法论之一:历史时期的划分当代西方法律哲学是西方法律哲学史的延续。如何认识"当代"?是研究中首先碰到的问题。目前国内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无"当代"可言。如将整个西方法律哲学史划分为
<正>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最基础的产业,对国计民生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农业兴则天下兴、农业衰则天下乱",发展农业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十一亿多人口而耕地有限的国家尤为重要。如何确立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应有的地位,如何协调农业同其它产业及农业内部各行业间的关系,如何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加强农业法制建设,依法治农,以法兴农是一项战略性措施。
<正> 《中外法学》邀请了军队驻京大单位的一些同志就军事法学有关问题发表意见,目的在于推进我国军事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建立完整的法学科学体系。在我国,虽然军事法有久远的历史,但军事法学的研究起步则较晚,直至80年代后期才逐渐有人涉猎这一法学领域并取得了一定成果。1987年5月,国家教委正式将军事法学纳入法学学科体系,作为该学科的一个分支学科。1987年10月,军事科学院召开了军事法学科条目框架设置问题座谈会,其后,《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将军事法学科增设为该书57个分支学科之一。1988年11月,
<正> 1991年8月,在德国举行的"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IVR)"第15次世界大会上,一位原东德的法哲学教授作了题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还剩下什么?》的专题演讲,引起热烈的争论。演讲人虽肯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历史功绩,却认为它也有"先天不足"和"时代局限性",特别是遭到其后继者的歪曲,"导致现实社会主义的失败",因而提出要"拯救马克思主义于其追随者之手","重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而会上的一些西方学者则认为马克思法哲学是从黑格尔法哲学发展过来的,其所发展的部分在现
<正> 第一篇刑法的适用第一章刑法的领域范围第1条本法适用于在其领域内和属于其管辖的其他地域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第2条本法同样适用于在国外对危害本国内部或外部安全、经济利益或公众健康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本法也适用于本国公职人员不论属何公民身份在国外所实施的侵犯国家管理的犯罪行为。第3条本法还适用于: 1.发生于停泊在国外的本国商业性或私人的注册船舶或航空器上,且未在实施地受到指控的犯罪行为。
<正> 渎职罪,古今中外法律上的称谓不尽一致,如有职制罪、公务上之犯罪、职务上的犯罪等说法。它是指具有公务人员身分的人,或利用职务之便、或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实施的犯罪行为。渎职犯罪危害严重,同其作斗争历来为各朝各代的统治阶级所重视,故有"明主治吏不治民"之说。马克思曾经指出:"政府当局的存在,正是通过它的官员、军队、行
<正> 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新中国建立后没有系统成文刑法典时代的结束,同时也表明刑事法制建设开始步入正轨。《刑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刑法》本身作出了十余个补充和修改规定。《刑法》颁布伊始,就有如此之多的修改和补充,这在刑事立法史上是值得研究的一种现象。笔者以为其原因有二:第一,《刑法》是基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产生的。它的立法基础基本上是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