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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第338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出了重大修改,不仅体现了国家刑事法律对于环境法的特殊保护,而且在该罪的客观方面使入罪的门槛更低,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赖以生存的环境,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但同时该罪原有遗留的一些传统问题依然存在.司法认定问题凸显,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立法司法,将环保法律事业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