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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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近期有关汽车召回的消息突然变得来势汹汹,丰田汽车召回在欧美等国与我国的差异,让我们深感制度不完善带来的弊端,我们应该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投诉有门、维权有法,保障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本文首先对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了概述,然后论及了国外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而谈到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还谈到了我国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最后认识到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 缺陷产品 召回制度 法律规定
  作者简介:朱晓聪,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71-02
  2007年12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并正式实施《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后,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管理的又一重大举措。上述法规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为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和消费者利益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更多的制度资源。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机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从市场消费者手中无偿收回有问题的产品,实施予以修理、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措施,从而消除缺陷产品的危害风险,提高企业信誉。这种挽救措施的方法即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品召回制度是法律现代化的一种重要特征,尤其是其突破了传统私法主要保障单个民事主体私权利的模式,其主要关注的是某一类缺陷产品可能影响的公共利益,在保护对象和救济程序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从召回制度适用的法律关系、保护的对象、启动的方式等方面来看,该制度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特点。这种强制召回的命令,性质上具有公法特征。正因为召回制度具有上述独特特征,这就决定了该制度不能被传统的合同法制度、侵权行为法制度所代替。
  二、国内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
  (一)国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
  从国外的情况看,美国、日本、韩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已实行了汽车召回制度。美国是最早确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国家。1966年美国《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首先创立了该制度。1969年8月,日本运输省修改了《机动车型式认证规则》,增加了召回的内容,并于1994年写进《公路运输车辆法》。韩国从1992年开始进行汽车召回。法国汽车召回的法律依据是法国消费法221—5条款。综观这些国家的汽车召回制度,均具备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基础,所涉及的内容也比较全面,下面就依据相应的规定,对上述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特点进行分析,期望能够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1.美国
  在1966年出台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中明确了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这不仅标志着美国的汽车召回制度正式登场,也标志着汽车召回管理开始在全世界起步。经过45年的发展,美国汽车召回制度已经建立起相当完备的机动车召回制度。美国法律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及实施监督的程序规定得非常详细,从用户投诉、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汽车生产商自检,到召回公告的发布以及免费修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何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具体报告什么、采取何种补救措施、不采取补救措施该如何处罚,也都规定得一清二楚。美国企业如果不遵守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将面临严厉的惩罚。
  2.日本
  2010年,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在全球大规模召回问题汽车,并因对问题处置不力而遭到来自消费者、相关国家政府部门以及媒体和业界的猛烈抨击。不过,作为汽车工业发达、产业体系健全的国家,日本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末汽车普及之初,就建立起比较严格的问题车召回制度。这项制度实施40多年来,在保护消费者安全等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效果非常明显。
  (二)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
  1.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始于对汽车产品召回呼声的回应——《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制定。汽车召回制度不仅使消费者得益,也得到了企业的认同,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转变政府的管理模式,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国际竞争能力多个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得以在同一平台上对话,无论是售后服务还是损害赔偿都有了明确的途径。虽然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明确依据,在单项的法规中又不可能作全面的规定而影响法规的实施,但作为开端,这标志着消费者福音的来临。
  2.国内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比较
  与国外相对成熟的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相比,我国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法律制度才刚刚起步,相关理论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下面通过与美国、日本、英国等国从召回方式、惩罚力度、主动召回的比例等方面来对缺陷汽车的召回制度作了比较。(1)从召回的方式来看,美国的召回方式是自我认证,强制召回;日本、英国和法国都是国家强制型式认证,强制召回;德国在1997年之后没有出现过强制召回;我国是国家强制认证,自愿或主动召回。(2)从惩罚力度来看,美国和日本的惩罚力度都很强劲,在美国,最高可以处罚1500万美元,负责人最高处以15年监禁;在日本,最高可处2亿日元罚款;我国处罚相对美国、日本来说显得太低,才处3万元以下罚款。(3)从主动召回的比例来看,在美国的比例最高,75%以上是企业自主召回;在日本、英国、法国、德国大部分都是企业自主召回;然而,在我国则是大部分为政府介入强制召回。
  三、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存在不足
  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立法层次过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不够;而欧美和日本等国都是以国家大法规定汽车召回制度。中国的法律体系也不够完善。汽车召回制度在发达国家都辅以其他特定产品和部门的法律作为参考,对汽车召回的各个环节予以很好的管理;而中国的相关法律不够健全,在缺陷汽车召回牵涉到其他部门和法律时,由于制度的缺失和立法权威性不够,很容易产生管理效率低下和处理不当。同时,由于我国的相关认证机构技术上不够领先成熟,也导致缺陷界定不清晰和鉴定结果不合理。从法律惩罚力度上来看,中国的法律惩罚力度最小,往往对那些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起不到惩罚和监督的作用;而美国、日本以严厉的惩罚来约束企业,使得企业能主动为了长期发展而进行召回,也能对其他汽车生产企业起到震慑作用。从主动召回的次数和比例上看,中国强制召回居多,而发达国家以企业自行召回和通告占大多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法律层级较低,对违规者处罚过轻,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罚款数额偏低不足以震慑汽车生产商。相对于汽车产品的高额利润和汽车召回的高昂成本,制造商完全有可能因违法成本低而超越法律底线继续违法销售。
  (二)对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建议
  1.提升汽车产品召回规定的层级,加大行政监管和处罚力度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汽车召回制度大都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出台,具有高权威性和约束性。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对企业的约束不够,必须把汽车召回制度提升至国家大法的地位,才有利于其实施。对比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我国的对违反召回条例的汽车制造商处罚最高为3万元,对于汽车企业来说处罚极轻,起不到震慑作用,所以必须加强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建议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调研,并将该规定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国家要对汽车召回进行全程监管,使召回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此外,我国还应该对环境保护和汽车尾气排放以及缺陷鉴定、事后召回的程序都做出了完整、详细的规定。针对汽车召回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渐形成一个科学的法律体系,为汽车召回制度的管理和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2.尽快出台汽车三包法规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规定,尽早出台汽车三包规定,有助于消费者在维权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004年年末我国曾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然而此后又归于沉寂。随后的几年时间,这一被业界称为“汽车三包”的规定逐渐销声匿迹不见下文。“三包”政策的主要功能并非完全在于保护消费者,而是在于建立产品责任的法律制度。它将明确生产商、销售商、维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制度化、规范化汽车产品的权责关系。明确汽车产生质量问题后,质量问题举证、鉴定机构选择以及索赔流程等一系列在现行制度下无法彻底解决的难题将迎刃而解。
  3.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诉讼的主体地位
  消费者组织本身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组织形式上它具备罗马法会员制的社团法人形式。在个案诉讼民事争议中,法律可以创设消费者组织为公益诉讼的法定代表人资格,因为就具体的争议和个案诉讼而言,涉案的会员是确定的具体的,可以通过代表人诉讼制度登记程序确定,现行法律需要修补的是:确定一个公益诉讼集体索赔的法定代表机构,由它来发动代表人诉讼。在司法层面上,请求权是与涉案会员的集体委托,共同诉讼,法定代理对称的,诉讼请求由具体的涉案当事人按份登记构成,由消费者协会作为原告当事人提出主张。
  4.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
  由于汽车产品召回成本高昂,单靠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自身的实力难以承受其巨额费用,国外通常的做法是购买召回保险来转嫁风险.即将召回费用转嫁给保险公司。为了减轻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给国内制造企业带来的压力,我们应该借鉴这种有利于汽车企业和消费者的产品召回保险制度。
  三、结语
  缺陷产品召回不单单是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同时,更应该从根本上将消费者发动起来,让其通过个人的维权行动来申张正义。每一个消费者权利意识苏醒必将推动社会进步。另外,国家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产品质量检测制度,完善相关鉴定程序,行业协会等发挥自身的督促作用。相信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会更加完善,保障我国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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