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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1994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有关政策精神,加强国有住房出售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工作,防止低价出售国有住房,最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三部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该《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了国有住房的概念和具体界定政策。国有住房是指国家党政机关、军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由国家拨款、组织收入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购建的,以及接受馈赠、罚没和依据国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