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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现行育林基金征管及使用政策自1972年5月,我国将育林基金由林业部统一管理改为由省、市、地统筹安排以来,除了在提取标准、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局部变化外,这一由省、市、地统筹安排的育林基金制度一直沿用至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育林基金在省、市、县的分配比例为:上缴自治区林业局占20%,市林业局占10%,县林业局留成占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