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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上升至法律层面,但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的运用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定位模糊与法律条文规定的非强制性,造成了主体、程序、适用效果等诸多方面的问题。综观域外,诸多国家的少年刑事司法经验足以体现出其对社会调查报告的重视程度。结合我国国情,以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为导向,完善其在各诉讼程序中的运用,有利于最大程度上实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初衷与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