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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自产种苗用于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的会计核算问题思考》(以下简称《思考》,作者齐守荣,2009年《绿色财会》12期)认为:国有林场将自产种苗用于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属于自产自用,属于同一会计主体内部的产品转移,属于不作为收入核算的事项,应当按照种苗的成本价转入重点工程造林成本。对此,笔者认为有商榷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