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与洛克的理论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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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随着“古今中西”问题再度热化和政治哲学的日益流行,学人对于西方政治思想史的探究也不断深化。在《利维坦》一书中,霍布斯主要给我们带来了人类、国家、基督教体系的国家、黑暗的王国等方面的理论成果,其中洛克在吸收借鉴这些思想的基础上,在《政府论》中进一步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试图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人民自由两个方面分析比较他们的思想,探讨霍布斯和洛克理论在思想史上的意义和缺陷。
  关键词:霍布斯与洛克;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人民自由
  作者简介:许宋莲,华南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07-02
  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思想家在继承和发展古代契约论思想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性质和基本原则的理论。霍布斯和洛克是契约论思想古典时期的代表人物。他们的社会契约论具有相近的历史背景与思想渊源。他们都是早期英国启蒙运动的旗帜,洛克发展了霍布斯的思想。比较和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的思想理论,一方面有助于阐明霍布斯和洛克理论在思想史上的意义和不足。另一方面,有助于我们对当代西方政治学理论的思想渊源和内在精神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
  一、政府起源和性质中包含的自然法、社会契约论的比较
  霍布斯和洛克在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方面都有自己的独到见解。从现代的角度出发,笔者不认同霍布斯所认为的主权者不受契约的限制的观点。笔者更加倾向于洛克的观点。霍布斯是从人性本恶推演出自然状态、以此提出自然法,构建国家。实际上是当时英国社会中激烈的阶级冲突和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角逐的真实写照,是把资产阶级处理人与人之间原则抽象化、一般化了。洛克则认为人的知识和道德上的善、恶观念并不是先天的,而是后天的。人的心灵最初就像一块白板,一切知识和观念都是从经验获得的。从而总结理性是人自身的产物,是以经验为基础的理智地认识。豍他坚持人的理性对人的行为的指导作用,改造了霍布斯的自然法和契约论。
  霍布斯是17、18世纪流行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他从抽象的人性原则出发,而不是从神出发来解释国家的产生及其基础。
  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的,趋利避害即自我保存是支配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则,善恶并无固定标准。接下来霍布斯的论述都是以利己主义为基础的。他认为,在国家成立之前,人类处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人人都是有自由的,每个人都运用自己的权力保全自己的本性。于是,人们就会在不受规则的约束下,采用任何一种投机的办法,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去达到自己的目的和要求。在笔者看来,这就是霍布斯得出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的结论的原因。豎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自由地运用自己的权力保全自己,结果却导致战争状态。因此,霍布斯认为人们必须放弃自己的权力,从自然状态中走出来,缔结契约,建立自然法。因为“自然法(每一个人都只在有遵守的意愿并在遵守后可保安全时才会遵守),要是没有建立一个权力或权力不足,以保障我们的安全的话,每一个人就会、而且也可以合法地依靠自己的力量和计策来戒备所有其他的人。”豏于是霍布斯主张必须有一个大于一切人的权力做自然法的保障,从而为社会筑起和平的保卫墙。这个保卫墙就是建立国家,也就是霍布斯说的“利维坦”。
  而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中肯定和吸取了霍布斯理论的积极因素,比如他也承认自然状态等,但是也加进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豐而不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洛克认为人们交出的权利只是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而不是任意伤害他人的权利。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指出人民在订立契约的时候交出的是他们的全部的权力,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因而不受契约的约束,他的权力是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不受限制的。同时,他把契约看作是“权利的相互转让”,并认为人们转让或者放弃他们的权利的目的是为了自身的安全。豑在笔者看来,这犯了荒谬的逻辑错误。人们制定社会契约论,成立了利维坦,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安全,结果却是导致主权者的权力至高无上,使利维坦成为了统治人民的工具。
  而在洛克看来,被授予权力的人也是契约的参加者,必须受契约内容的限制。即使征收为了维护政府活动人们必须缴纳的赋税,也必须得到人民的同意。在这个角度上,笔者是非常赞同洛克的观点。例如,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税率的更改是由税法来规定的,税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而人大代表都是来自各行各业的人物,他们各自代表自己所在区域人民的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个人所得税的修改体现的正是人民的意志。
  二、人民自由的比较
  人民的自由是霍布斯阐述自己思想的主要内容之一。霍布斯通过对自由问题的讨论,提出人民在国家中的权利问题。他指出人在国家中的自由,并不是免除法律的自由,而是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的自由。除了法律限制外,个人享有一切行为的自由。这是霍布斯从另一个方面说明要遵守法律的思想。霍布斯对自由的认识表达了资产阶级对自由的根本要求。豒笔者是赞同霍布斯的观点的。自由并不是为所欲为,自由的概念是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中国古人所说的“无规矩不成方圆。”体现的正是这一点。关于法律未加规定的行为,霍布斯认为应该包括“买卖或其它契约行为的自由。”豓这说明霍布斯将经济自由留给了人民。他还规定了人民的另一自由权利,即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他将这一权利看作是国家不得侵犯、不得剥夺的基本权利。由此可以看出霍布斯主张自我保存即人的生存权是最重要也是做基本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笔者认为这对于现代国家关于人权的法律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在我国关于人权的立场中就有:生存权是根本和重要的人权。但是霍布斯同时认为,个人是不能为了他人而反抗主权者的,因为这会夺走主权者保护人民的工具。霍布斯的观点应该是说,在主权者的横暴面前,只允许个人的自卫,而不允许人们组织起来反抗主权者。
  而洛克把财产权看作是自然权利中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权利。他认为,生命的权利,即安全,不过是保障个人的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自由权不过是每个人都有任意处置自己全部财产之权利。在这个角度上,笔者不敢苟同洛克的观点,笔者认为人的生命要比人的自由重要得多,生命是一个人最基本的东西,如果失去生命,那么我们的自由以及其他的一切都是徒劳无功的。
  笔者更加倾向于霍布斯的观点。在政治生活的范围内,霍布斯强调国家的主权。而在经济领域,个人是自由的。这说明霍布斯让自由有了落脚点,而洛克的自由仅仅是一种空中楼阁式的自由。霍布斯的对法国的自由思想和欧洲自由主义思潮产生很大的影响。豔而洛克虽然从抽象的人的权利出发,认为财产是人人都应享有的的自然占有权利,但是他所说的“人”实际上并不包括广大贫苦农民,他们的劳动也不能使他们享有财产权。他不仅认为,一个人比一个人可以占有更多的土地,而且他还提出“我的马所吃的草,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都是我的财产。可以看出,洛克的自然财产权权利不过是把私有财产权抽象为一般权利,并用自然法使其神圣化。
  三、小结
  在自然法、社会契约论的比较中,笔者更加倾向于洛克的思想,他坚持人的理性对人的行为的指导作用,改造了霍布斯的自然法和契约论。
  在人民自由的比较中,笔者更加倾向于霍布斯的观点。霍布斯只是把国家主权限制在政治活动的领域范围,把经济自由留给了个人,而洛克虽然从抽象的人的权利出发,但是他所说的“人”实际上并不包括广大贫苦农民。
  总之,通过霍布斯和洛克思想的比较,笔者认为霍布斯和洛克的思想有其积极的意义,但是也存在着不足。洛克在继承霍布斯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法、社会契约论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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