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理论视角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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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理论既能够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提供契合性的解释,也能够扩展至知识产权制度的执行层面,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相应的理论方案.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正面临着因诉讼投机引发的民事案件“爆炸”、权利的扩张导致对后续创新的阻碍、对政策的高度依赖而有损司法品格的危机.在公共政策理论的指引下,坚持社会本位与实用主义的司法立场,在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方面进行实践创新,充分发挥出司法的法律调整功能与社会治理功能,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可遵循的实践逻辑.但是公共政策理论也存在着解释力上的边界,在法治精神的要求下,司法的上述作为也应当进行严格的限制:一方面,司法应当保持中立、被动的基本底色,明晰自身角色定位,与其他社会机制共同完成激励创新的政策目标;另一方面,司法应当恪守自身权力职责,在实现政策目标的过程中对司法自由裁量权和能动性进行严格规范,谦抑而谨慎地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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