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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于2001年新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等作了详细规定。引入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如何来界定婚姻法中所说的重婚行为。文章通过对几种婚姻关系的论述,对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梳理,找出重婚问题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 合法性 事实婚姻 重婚
一、绪论
一夫一妻制是男女两性结合的最文明的方式,是人类走向文明的标志。一夫一妻有利于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始终坚持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将重婚列为犯罪行为。以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和家庭与社会安宁,而这就是本文的研究意义所在。
重婚的概念:
《刑法》第258条以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重婚罪的立法概念,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从而使司法实务人员难以对重婚行为进行准确判定,这不利于打击重婚犯罪。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加以明确理解。
1、学界观点
“结婚”在社会生活观念中外延较广,既可用于法律婚,也可用于事实婚。刑法界曾对重婚罪名中“结婚”的内涵产生过争议,争议的焦点是结婚除包括登记结婚外,是否还应包括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
2、笔者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目前我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既为法律承认则应受法律保护,所以是合法婚姻,规定中的“配偶”也应当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然而,我国现行《刑法》颁布实施于1997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却是在此之前的1994年,该条例把办理登记手续规定为结婚的必要形式要件,凡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均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配偶双方。因此,从立法本意上讲,重婚罪中的“配偶”与“结婚”都是单指“登记结婚”,而不包括“事实婚姻。”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此,重婚罪中的“结婚”应当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
二、现行法对重婚的规制及不足
(一)现行立法
对于重婚行为的规定首先源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第3条第2款作了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原则性规定;第45条规定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我国刑法对什么样的行为是重婚行为并没有给予具体界定,也并未规定犯罪情节和具体的量刑幅度,在量刑时,很不利于《刑法》目的的实现及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设立重婚罪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禁止重复结婚的行为本身。对重复结婚的行为的禁止,采用的是刑法手段。在对待事实婚姻的问题上,我国的婚姻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的总体趋势是逐渐否定其具有法律效力,最终取消承认事实婚姻民事效力的时间表这样一个发展趋势。
针对婚姻法在事实婚姻问题上的态度变迁,为适应实践中处理涉及事实婚姻的重婚案件的需要,“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量刑。”
(二)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
根据现行《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的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罪状中缺乏对犯罪情节的规定,也没有规定具体的量刑幅度,这让法官在具体量刑时的选择余地不大,而且对于重婚的罪犯而言,不管情节有多严重,一律适用《刑法》第258条,显然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相符合。同时,最高刑期只有两年,这样过短的刑期无法体现刑罚惩罚和教育的目的,不会对犯罪人产生威慑力。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刑法》对于重婚罪的规定中存在如下不足:第一,存在犯罪情节规定简单、量刑单一的问题,容易导致重罪轻判,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得不到遏制。第二,没有规定经济刑,不能有效利用经济利益杠杆抑制犯罪冲动,降低了犯罪成本,反而刺激了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欲求,起不到保护正常婚姻家庭的法律功能。在完善我国立法的时候,应当酌情予以参考。
文章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进一步分析我国重婚罪相关规定和认定标准上的不足,做出笔者的一些思考建议。
三、完善对重婚法律规制的建议思考
我国对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制:
《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确定了我国《刑法》当中的重婚罪。与1979年刑法典比较而言,重婚罪法条的内容并没有重大的改变。可以说,重婚行为以及重婚罪在《刑法》修订的过程中被看成一个简单的问题,从修订《刑法》的主旨是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来说,这样的选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随着婚姻家庭结构功能的变化,重婚行为的数量显著增长,行为方式变得更为复杂,该法条的简单和不严谨导致理论界对于重婚罪的客观方面争议较大,在司法实务界也存在对重婚罪难以认定的尴尬,现实生活中则存在重婚者尤其是事实重婚者规避法律的制裁,受到法律惩处的是少之又少的现象。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我们完全有必要明了我国重婚罪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加以改进和完善,以促进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和谐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合法性 事实婚姻 重婚
一、绪论
一夫一妻制是男女两性结合的最文明的方式,是人类走向文明的标志。一夫一妻有利于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始终坚持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将重婚列为犯罪行为。以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和家庭与社会安宁,而这就是本文的研究意义所在。
重婚的概念:
《刑法》第258条以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重婚罪的立法概念,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从而使司法实务人员难以对重婚行为进行准确判定,这不利于打击重婚犯罪。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加以明确理解。
1、学界观点
“结婚”在社会生活观念中外延较广,既可用于法律婚,也可用于事实婚。刑法界曾对重婚罪名中“结婚”的内涵产生过争议,争议的焦点是结婚除包括登记结婚外,是否还应包括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
2、笔者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目前我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既为法律承认则应受法律保护,所以是合法婚姻,规定中的“配偶”也应当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然而,我国现行《刑法》颁布实施于1997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却是在此之前的1994年,该条例把办理登记手续规定为结婚的必要形式要件,凡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均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配偶双方。因此,从立法本意上讲,重婚罪中的“配偶”与“结婚”都是单指“登记结婚”,而不包括“事实婚姻。”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此,重婚罪中的“结婚”应当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
二、现行法对重婚的规制及不足
(一)现行立法
对于重婚行为的规定首先源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第3条第2款作了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原则性规定;第45条规定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我国刑法对什么样的行为是重婚行为并没有给予具体界定,也并未规定犯罪情节和具体的量刑幅度,在量刑时,很不利于《刑法》目的的实现及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设立重婚罪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禁止重复结婚的行为本身。对重复结婚的行为的禁止,采用的是刑法手段。在对待事实婚姻的问题上,我国的婚姻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的总体趋势是逐渐否定其具有法律效力,最终取消承认事实婚姻民事效力的时间表这样一个发展趋势。
针对婚姻法在事实婚姻问题上的态度变迁,为适应实践中处理涉及事实婚姻的重婚案件的需要,“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量刑。”
(二)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
根据现行《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的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罪状中缺乏对犯罪情节的规定,也没有规定具体的量刑幅度,这让法官在具体量刑时的选择余地不大,而且对于重婚的罪犯而言,不管情节有多严重,一律适用《刑法》第258条,显然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相符合。同时,最高刑期只有两年,这样过短的刑期无法体现刑罚惩罚和教育的目的,不会对犯罪人产生威慑力。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刑法》对于重婚罪的规定中存在如下不足:第一,存在犯罪情节规定简单、量刑单一的问题,容易导致重罪轻判,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得不到遏制。第二,没有规定经济刑,不能有效利用经济利益杠杆抑制犯罪冲动,降低了犯罪成本,反而刺激了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欲求,起不到保护正常婚姻家庭的法律功能。在完善我国立法的时候,应当酌情予以参考。
文章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进一步分析我国重婚罪相关规定和认定标准上的不足,做出笔者的一些思考建议。
三、完善对重婚法律规制的建议思考
我国对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制:
《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确定了我国《刑法》当中的重婚罪。与1979年刑法典比较而言,重婚罪法条的内容并没有重大的改变。可以说,重婚行为以及重婚罪在《刑法》修订的过程中被看成一个简单的问题,从修订《刑法》的主旨是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来说,这样的选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随着婚姻家庭结构功能的变化,重婚行为的数量显著增长,行为方式变得更为复杂,该法条的简单和不严谨导致理论界对于重婚罪的客观方面争议较大,在司法实务界也存在对重婚罪难以认定的尴尬,现实生活中则存在重婚者尤其是事实重婚者规避法律的制裁,受到法律惩处的是少之又少的现象。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我们完全有必要明了我国重婚罪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加以改进和完善,以促进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和谐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