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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超期服役”折射出中国现行环境标准与环境管理客观需要的严重脱节,这一现象成为在环境标准制度中引入“日落条款”的直接动因.作为一种法律淘汰机制,“日落条款”的基本理念与环境标准的内在属性高度契合.在环境标准制度中设置“日落条款”,可以平衡法的稳定性和灵动性之间的冲突,增强环境标准修订的可预见性并增加环境标准修订程序的正当性.唯有明确“日落”期限和期限届满效力、完善后评价制度和环境标准修订的程序规范,构建环境标准常规审查修订机制,才能实现环境标准制度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