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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的决定出台,让三农问题的“理论派”与“实践派”又开始了一场争论,但是“真问题”在于:无论何种改革的权与利再分配,面对强势的政府与资本,农民该以怎样的组织,才能获得自我发展的能力?
10月19日,人们期待许久的《中央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终于对外公布,此时距十七届三中全会闭幕已一周有余。《决定》对土地承包权、土地流转以及农村宅基地等问题,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表态。
事实上,三中全会召开前,海内外舆论就开始了针对新一轮土地改革方向的热议。9月3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到安徽小岗村视察时的表态,将讨论推向了高潮。新华社引述胡锦涛的话说:“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这样的话语使得人们对此次有关农村改革的全会聚焦到了“延长现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加大农村土地流转”两个问题上。各方将胡锦涛的“吹风”解读为将给予农民更为充分的土地权利,并鼓励农民将土地流转,以利集约化经营,甚至有学者进一步希望弱化农地的集体性质,以“永包”方式转变为农民的私有财产。
事实上,关于土地制度“公私”的争论十几年来一直在尖锐地进行,只是国家领导人在小岗村视察所提到的“土地流转”问题留给了人们巨大的想象空间,“公私”争论再次被推到台前。
“弱化集体权利,将土地权利逐步乃至最终完全交到农民手中”,持这类观点的学者不在少数,清华大学教授秦晖在《十字路口的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一文中认为,针对目前农村最严重的征地问题,土地私有化是可能有效的解决方式之一。这一观点得到了包括吴敬琏、厉以宁等主流经济学家的支持,在他们看来,“弱化集体对土地权利的控制是解放农民的关键所在”,同时,资本的力量是通过自愿交易进行的,是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所以是公正合理的。“私有制再有问题,也不会比目前有名无实的畸形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差,为什么不试一试呢?”在一次小型学术研讨会上,一位清华大学教授激动地说。
与之相对,以温铁军、李昌平、贺雪峰等为代表的“三农学者”,则主张“保持集体对土地的一定控制权”,以“避免土地私有后,经过转让买卖造成土地集中,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
然而,与学术界和媒体的热议截然相反,10月19日公布的《决定》否定了人们之前的猜想,对于土地改革给出的答案相当谨慎——“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对于争议更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够进行抵押这一问题,《决定》并未给出明确的答复。
“土地流转”并非新鲜名词。1993年以来,中央政府的文件多次表示,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安徽、天津等地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也开始了局部或区域试验,并发展出了重庆农地入股、广东海南出租农地、北京郊区等地小产权房等模式。
如果说《决定》暂时停歇了关于土地制度“公私”的争论,围绕“适度规模经营”,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以及金融合作模式的选择,这一“土地流转”起来之后农村必然要面对的问题,争议仍然存在。
目前无论是重庆实施的“将过去土地入股的公司全部改制成专业合作社”的试验,还是小岗村“股份联合体”的推行,都是关于农民组织形式的新的探索。而对于农村金融合作组织的建设,从《决定》也可以看出,农村金融已经上升到了现代农村的核心地位。面对汇丰等国际银行加快在内地农村开展信贷和银行业务的脚步,“资本下乡”如何扬长避短,避免上世纪菲律宾的教训——在“公司+农户”的模式下,被国内外资本控制的菲律宾农民成为收入递减、更为弱势的农民工。这将是土地流转之后中国农村面临解决的更为巨大的问题。
当然,不论选择何种模式以及改革向哪个方向延伸,最终所触及的都是导致目前中国城乡二元分割局面的现行土地制度。土地流转,并不自然地意味着农民的地权扩大和农民利益受到了保护。“是时候变革了,”一位从事了多年的土地管理工作的政府官员对记者感慨道。至于怎么改,当然,答案可能不能仅寄希望于一届政府的努力。事实上,回到土地制度的“公私”争论,无论是秦晖还是李昌平等人,争论的背后始终存在一个共识,那就是“扩大农民的地权,保护农民利益不受侵犯”。“只有被赋权,在无论何种改革的权与利再分配中,面对强势的政府与资本,农民才有议价的基础”,无论是李昌平还是秦晖,都不约而同地发出了类似的感慨。
10月19日,人们期待许久的《中央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终于对外公布,此时距十七届三中全会闭幕已一周有余。《决定》对土地承包权、土地流转以及农村宅基地等问题,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表态。
事实上,三中全会召开前,海内外舆论就开始了针对新一轮土地改革方向的热议。9月3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到安徽小岗村视察时的表态,将讨论推向了高潮。新华社引述胡锦涛的话说:“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这样的话语使得人们对此次有关农村改革的全会聚焦到了“延长现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加大农村土地流转”两个问题上。各方将胡锦涛的“吹风”解读为将给予农民更为充分的土地权利,并鼓励农民将土地流转,以利集约化经营,甚至有学者进一步希望弱化农地的集体性质,以“永包”方式转变为农民的私有财产。
事实上,关于土地制度“公私”的争论十几年来一直在尖锐地进行,只是国家领导人在小岗村视察所提到的“土地流转”问题留给了人们巨大的想象空间,“公私”争论再次被推到台前。
“弱化集体权利,将土地权利逐步乃至最终完全交到农民手中”,持这类观点的学者不在少数,清华大学教授秦晖在《十字路口的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一文中认为,针对目前农村最严重的征地问题,土地私有化是可能有效的解决方式之一。这一观点得到了包括吴敬琏、厉以宁等主流经济学家的支持,在他们看来,“弱化集体对土地权利的控制是解放农民的关键所在”,同时,资本的力量是通过自愿交易进行的,是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所以是公正合理的。“私有制再有问题,也不会比目前有名无实的畸形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差,为什么不试一试呢?”在一次小型学术研讨会上,一位清华大学教授激动地说。
与之相对,以温铁军、李昌平、贺雪峰等为代表的“三农学者”,则主张“保持集体对土地的一定控制权”,以“避免土地私有后,经过转让买卖造成土地集中,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
然而,与学术界和媒体的热议截然相反,10月19日公布的《决定》否定了人们之前的猜想,对于土地改革给出的答案相当谨慎——“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对于争议更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够进行抵押这一问题,《决定》并未给出明确的答复。
“土地流转”并非新鲜名词。1993年以来,中央政府的文件多次表示,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安徽、天津等地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也开始了局部或区域试验,并发展出了重庆农地入股、广东海南出租农地、北京郊区等地小产权房等模式。
如果说《决定》暂时停歇了关于土地制度“公私”的争论,围绕“适度规模经营”,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以及金融合作模式的选择,这一“土地流转”起来之后农村必然要面对的问题,争议仍然存在。
目前无论是重庆实施的“将过去土地入股的公司全部改制成专业合作社”的试验,还是小岗村“股份联合体”的推行,都是关于农民组织形式的新的探索。而对于农村金融合作组织的建设,从《决定》也可以看出,农村金融已经上升到了现代农村的核心地位。面对汇丰等国际银行加快在内地农村开展信贷和银行业务的脚步,“资本下乡”如何扬长避短,避免上世纪菲律宾的教训——在“公司+农户”的模式下,被国内外资本控制的菲律宾农民成为收入递减、更为弱势的农民工。这将是土地流转之后中国农村面临解决的更为巨大的问题。
当然,不论选择何种模式以及改革向哪个方向延伸,最终所触及的都是导致目前中国城乡二元分割局面的现行土地制度。土地流转,并不自然地意味着农民的地权扩大和农民利益受到了保护。“是时候变革了,”一位从事了多年的土地管理工作的政府官员对记者感慨道。至于怎么改,当然,答案可能不能仅寄希望于一届政府的努力。事实上,回到土地制度的“公私”争论,无论是秦晖还是李昌平等人,争论的背后始终存在一个共识,那就是“扩大农民的地权,保护农民利益不受侵犯”。“只有被赋权,在无论何种改革的权与利再分配中,面对强势的政府与资本,农民才有议价的基础”,无论是李昌平还是秦晖,都不约而同地发出了类似的感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