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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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实行的是一套不同于企业,近似于国家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从2002年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展开,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不仅成为了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性文书,也是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基本载体,更是事业单位实现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关键性环节。
  注意合同中的两种期限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人事关系聘用与岗位聘任“二合一”的合同。
  人事关系聘用期限是指聘用双方人事关系的存续期,是聘用合同生效的时间要素,分为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3-5年的中期合同,至受聘人退休的长期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项目期限的项目合同四种类型,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岗位聘任期限指的是受聘人担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或技术工人岗位的职务任职期限,是受聘人在聘用单位中承担某一具体岗位责任和行使相应岗位职权的时间限制,这一期限最长不得长于人事关系的聘用期限,具体由用人单位依据自身情况确定。
  因此,一份完整的聘用合同中必须包含人事关系聘用期限和岗位职务聘任期限两种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时间规定。
  约定条款要规范
  聘用合同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约定条款通过聘用双方平等协商后共同订立,用于规定格式条款未涉及但聘用双方又必须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是对聘用合同内容的重要补充。约定条款的订立对于完善聘用合同内容、预防和减少聘用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
  从目前聘用合同履行的情况看,由于聘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不规范,造成约定条款无效的现象时有发生,其约定条款内容的重要性往往被聘用双方所忽视。因此,聘用合同约定条款一定要规范,避免无效聘用合同条款的产生。为减少无效聘用合同条款内容的产生,实践中常用的约定条款主要内容有:
  1.签订长期合同的应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
  2.受聘人应遵守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或特殊规定;
  3.学习、培训费用的处理、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等;
  4.违约金约定;
  5.岗位聘任期限内岗位变动的条件及程序;
  6.聘用合同终止的特殊情形;
  7.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特别事项。
  合同细节操作很重要
  人们常说“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同样适用聘用合同签订的过程,细节操作对聘用合同真实有效至关重要。在细节操作上要注意以下方面:
  1.填写聘用合同时要认真细致,不得随意涂改。合同书写的字迹要清楚,尽量不要出现书写错误,确实需要更改的要在更改内容上加盖校对章。
  2.需要粘附纸页的四周要加盖校对章。由于聘用合同采用的是格式文本,篇幅有限,有些空格可能填写不下,如出现这种情况,一般可以采用粘附纸页的形式,把要填写的内容写在另外的纸上再粘附到合同中相应的空格上。在合同中粘附纸页的,应在所粘附的纸页四周加盖校对章,确保合同条款真实有效。
  3.合同条款中不要出现空白项。没有可填写内容的空格应划上斜线,填写内容较少尚有空格的部分应注明以下为空白或划上斜线,并保证所签订的各份聘用合同的内容一致。
  4.准确引用文件,正确使用附件。如果要填写的内容已有文件规定,可直接写明依照某一文件中的某一具体条款或篇章执行,而不必把整个内容全部抄写下来。如关于工作内容的规定就可以引用单位设岗文件的某一条款,但所引用必须是正式行文的文件,且要写清文件文号。如果采用合同附件形式的,如对聘任岗位责任目标、任期考核指标或工作责任状等,可以通过订立专门的文件作为合同附件,但要注意附件的标题和份数应在合同正文中注明。
  5.正确使用岗位变更条款。当合同期内受聘人岗位、职务等情况发生变化或对到期岗位、职务进行续聘时,须变更原合同条款内容或增加原合同未尽事宜而订立的补充性条款。这一条款是在合同生效之后,部分条款变动的情况下使用的,其性质是补充合同,并非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在首次签订合同时不能把岗位聘任的有关条款置于此款,而应保持空白。
  合同变更需谨慎
  和企业一样,事业单位中聘用人员的换岗、调薪也不可避免的。因此,及时、有效地变更聘用合同就显得格外重要。在实际操作中,聘用合同变更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一是工作任务的增加或减少;二是合同期限的延长或缩短;三是受聘人员岗位或职务的变化或变动;四是岗位薪酬的增加或减少。因此,聘用合同变更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修改、补充。不允许擅自变更合同,确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时,须经双方同意,变更后的条款不能违背法律规定。
  2.必须有严格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共同协议,一方的意见或建议不得强加于对方。
  3.合同变更后,原合同未经修改、补充的条款仍然有效。
  4.原合同的聘用单位的法人名称、性质改变(如单位分立、撤销、合并、转企改制等),或者职工跨单位流动,即使实际上未改变聘用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必须解除原合同而由新的法人与职工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5.因变更合同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法律规定可以减免责任外,造成损失的一方应负赔偿责任,即谁提出变更谁负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责任的,则由双方各自承担责任。
  6.未经双方一致同意,而擅自变更合同的一方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避免产生无效合同
  试想,一家有着几百甚至上千名职工的事业单位,签订书面聘用合同的工作量何其大,有谁能保证签订聘用合同过程中不会出现聘用合同代签、漏签的情形,又有谁能保证已经订立的聘用合同不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从档案柜里“蒸发”!一旦与受聘人员发生劳动争议,聘用单位就会处于举证不能的不利局面。
  在实务操作中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或漏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无效聘用合同引发纠纷的较多。因此,聘用单位为避免无效聘用合同的产生,在将聘用合同文本送达受聘职工时,一定要由本人亲自签字确认,防止聘用合同无效。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部分条款无效,在不影响聘用合同其余部分的效力的情况下,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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