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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力制衡与程序正义的视角来考察现代刑事诉讼构造,刑事控诉权只有在受到司法公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的制衡下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才得以确立.沟通或交流才是实质正义获取的必经途径.在此意义上,刑事诉讼所要获取的正义是一种程序的正义或者沟通的正义.是故,实现诉辩关系的平等对抗是刑事诉讼的内在机理,诉辩双方在力量上的不平等更不应成为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的理由,况且这种力量上的不平等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矫正.对抗与平衡的诉辩关系应以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为鹄的,以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为价值追求,以被追诉人受到公正裁判为中心,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良性互动关系的集中彰显,这将有效遏制国家公权力的恶性膨胀,并为刑事诉讼活动真正步入法治轨道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