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犯罪资产追回机制的完善

来源 :法学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aoxiang1993103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腐败犯罪也日益呈现出全球化的特点。据世界银行初步估计,全世界每年约有2万亿美元涉及腐败的资金进行跨国流动,相当于全球生产总值的6%。腐败行为使许多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形象蒙受损害,其中发展中国家所遭受的经济损害最为严重。(723然而,由于世界各国政治体制的不同以及法律制度的差异,单一的腐败行为受害国在全球范围内对腐败犯罪进行打击和追诉时往往显得势单力薄,且在实践中难以取得成效,这更进一步加剧了腐败犯罪在全球范围内的滋生和蔓延。
其他文献
自从笔者公开倡导以结果——而不是行为——为本位的结果无价值论来建构中国刑法学体系之后,经常有人问,结果无价值论强调客观定罪,这岂不是否定刑法“学派之争”之后形成的主、客观相结合的刑法基本立场,开历史的倒车吗?对此,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提倡结果无价值论并不是开历史的倒车,而是将客观主义刑法观和主观主义刑法观进行最完美结合;结果无价值论虽然强调结果这种客观要素,但在基本理念上和主观主义刑法观提倡的社会防卫论异曲同工、不谋而合。
革命是一种最激烈的社会变革,有关国际法律文件对特定形势下的革命的合理性是给予支持的。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序言指出:“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在革命时代产生和使用的刑法可以称为“革命刑法”。
自20世纪50年代创立至今,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已经走过了50多年的历程。改革开放以来,学者们曾陆续对该制度之改革展开过广泛的争论。近来,随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被逐渐提上立法日程,该制度又重新受到了关注。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假释适用的对象、实质条件、假释适用时罪犯已经执行的刑期规定均有待完善。其中,关于假释适用对象的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犯罪是从一个侧面反映社会发展和变迁的一面镜子,而特定的社会环境则是促使犯罪生成的重要外在因素。发生在重庆的张波、张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以及案件背后复杂的社会环境因素,对于我们考察社会转型与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生成具有很好的标本意义。
时下,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经验,并正向制度化、立法化方向推进。同时,质疑的声音亦时有所闻。
我国是联合国1984年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第2条明确规定:“每一缔约国应采取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根据该公约第1条的规定,所谓“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人取得情报或供认,为了就他或第三人所实施或者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者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人,或者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
在我国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的讨论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始终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于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研究,经历了从规范研究到实证研究的转变。早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完善问题已经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当时一些学者认为,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作证现象时有发生,与立法上对证人权利保障不够和对证人拒绝作证行为未规定惩戒措施不无关系,因此建议从确立证人作证的补偿制度、增加保障证人人身安全的条款、给予拒绝作证的证人以司法处分等几个方面对刑事证人作证制度予以完善。上述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治的构建与完善当以确立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为最困难且最重要。这一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是因为证据信息的有限性与刑事程序的正当性之间始终存在冲突和紧张关系。因顾及信息有限而保护证据资源,是证据搜集与提供主体的自然选择。然而,国家的程序法治需要在有效证明与程序正当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就必须建立抑制非法取证的机制。但遗憾的是,中国现行程序制度和程序运行机制并没有给出这样的机制。其主要原因,一是观念和政策。
不当的合并审理,可能导致被告人相互指控而公诉人静坐一旁的庭审局面,为了防止发生诸如此类侵犯被告人辩护权的现象,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合并与分案审理都作了严密周详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任何规范合并与分案审理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中对此稍有涉及:“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