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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不仅仅应当坚持其传统功能定位——监督税务机关的行政权,更应从解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纳税纠纷的角度出发,实现纳税人的私有财产权与国家税权的平衡。司法审查的标准和方法是实现这种平衡的关键。法院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严格抑或宽松——并不是唯一的,而是取决于法院对若干关联性因素的权衡,司法审查的方法则可以按照形式合法性审查、程序合法性审查以及实质合法性审查递次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