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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在贪污贿赂犯罪章节中新增的一款犯罪,区别于斡旋型受贿,本罪所打击的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以近亲属密切联系人利用其影响力所进行的受贿行为。区别于斡旋型受贿中常常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体。本文围绕影响力的认定、密切联系人的认定、虚假承诺情况下是否依然成立本罪、与斡旋型受贿的界限、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等相关问题展开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