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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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由于近年来人口流动性的增加,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往往会出现被告下落不明或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的情况,法院通常会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并缺席审判。本文分析了公告送达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离婚案件;公告送达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81-01
  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外出务工的人数增多,离婚率逐渐上升,
  法院在办理离婚案件时会出现的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一、公告送达概念
  公告送达,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的一种,指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文书时,通过公告将文书有关的内容告知受送达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而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这样有利于解决文书送达难的问题,保护原告方合法权益,尽快办结案件,提高诉讼效率。不过在实践操作中,也出现了种种问题。
  二、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
  第一,当事人恶意诉讼。有的原告其配偶长期外出务工,利用公告送达规定,向法院起诉离婚,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隐瞒配偶的联系方式,欺騙法院,称被告已下落不明,法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从而错误适用公告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是不得申请再审。被告大多对于开庭和判决结果不知情,回到家后才知道自己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已经被解除了,但也无能为力,无法得到救济。
  第二,增大案件缺席审理的难度。在公告送达离婚案件中,缺席审判时往往对于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权问题、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难度加大。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不到庭,有些原告为了离婚,会夸大其词,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审判人员又无法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仅能依靠原告一方举证和陈述,这种情况下,来判断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从而做出判决比较困难。此外,子女抚养问题难以处理。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双方不能就子女抚养相关问题进行协商,有些情况下,判处归原告或被告抚养,都难以实现公平,更使其子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影响其健康成长。有的法院甚至为了尽快结案,还会将子女抚养问题请求驳回或者不作处理,这样就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告离婚案件中,自然也会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由于被告不能到庭,法庭一时很难查清原告和被告之间真实的财产情况。有的当事人甚至会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这将会严重损害被告一方的利益。当然,被告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也无法查清。当被告出现时,就有可能会出现新的纠纷。离婚案件公告送达可以在一方下落不明时使善意的当事人得以解除婚姻关系,提高诉讼效率,但同时也引发的许多问题仍需要更好的解决。
  第三,公告送达的范围过窄。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其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但目前的公告送达仍然存在一些漏洞,法院往往会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会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但公告的范围也仅仅限于本地,范围过于狭窄。法院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这些报纸往往专业性很强,普通人根本很少阅览,被告人可能因为错过当天的报纸而不知公告内容,难以达到送达的实际功效,这就会损害被告方的诉讼权利。
  三、完善公告离婚案件问题的建议
  第一,加大对恶意诉讼当事人的处罚力度。有些当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故意隐瞒配偶的联系方式,谎称被告下落不明的假象,欺骗法院进行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离婚。而离婚案件有特殊性,除涉及财产关系外,还有人身法律关系。一旦当事人离婚后又结婚,原来的婚姻关系就难以恢复。这样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应依法加大依法惩处的力度,如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予以罚款、拘留。对于恶意诉讼离婚的,对方当事人申诉时,可以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问题做出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判决,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损害判处恶意诉讼者给予对方适当的惩罚性赔偿。
  第二,严格审查相关材料及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范围。在审理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中,原告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法官应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仔细核对,不能轻易做出公告送达的决定。必要时候要法官到相关地区,调查核实对方是否下落不明,向被告近亲属说明相应的法律后果,理清当事人双方的感情关系。同时可以加强证人出庭力度,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和家庭稳定,必要时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根据证据规则,对于原告提供的相关证人证言应当通知其到庭。这样,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把握证言真实性,客观性,更好的审理案件。适当加大原告举证责任,可要求原告提供较全面证明,使法院更全面了基本事实,从而做出客观合理的判决,这样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根本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发生。
  第三,进一步完善公告送达方式。在具体案件公告送达时中,为了使受送达人最有可能知情,应该扩大公告的范围,公告的方式也可以多样化。张贴公告,还可在当事人以前经常出入等地点进行,刊登报纸进行公告也不应仅限于专业性很强报纸,可以适当放宽刊登公告的报纸范围。除了刊登报纸和张贴公告,还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拓展其他方式的公告。如今电子科技不断发展,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可以进行网上公告,这也扩大了公告送达的范围,提高了有效性。
  家庭稳定与整个社会的和谐息息相关,离婚案件主要涉及人身关系,所以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应该谨慎,用其他送达手段都不能合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公告送达。要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完善公告方式,加大对恶意诉讼当事人的处罚力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矛盾。
  参考文献:
  [1]孙勇.公告离婚的适用与完善[J].《理论月刊》,2006 .
  [2]赵友新.离婚案件应慎用公告送达[N].江苏法制报, 2008-05-22.
  作者简介:徐倩(1992-),汉族,甘肃民勤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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