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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京涛撰文《生态修复责任:一种新型的环境责任形式》指出,生态修复责任是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最佳方式,是区别于传统法律责任的一种新型的环境责任方式。司法解释将其等同于民法恢复原状使得有关生态修复责任性质的讨论陷入传统法律责任的泥淖。生态环境损害的特性和传统法律责任形式的局限催生了生态修复的责任化趋势。生态修复责任指向的法益——生态利益,实属一种新型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