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机保险规制的优化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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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如今无人机广泛运用于农业植保、警用安防、应急救援、地理测绘等各行各业,但基于无人机的易损特点,通过保险来对冲无人机发生意外的风险确有必要。然而现存无人机保险发展缓慢,保险类别覆盖有限、定损难、飞手水平参差不齐以及无人机所有者投保意识淡薄这些问题均阻碍了民用无人机保险的发展。未来民用无人机保险可通过规范法规来管理,提供飞手培训与增加民用无人机的专业保险人员,引导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增强保险意识,继续多方面发展中国无人机联盟等方式来保障民用无人机保险发展的进程。保险业加强与第三方服务商合作也确有继续探索其可行性的必要。民用无人机与保险两者紧密融合发展势不可挡,促进无人机产业与保险产业的深入结合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用;无人机;保险
  中图分类号:D92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5-0143-03
  一、无人机的分类与致险因素
  2019年,我国民航局修订的《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中定义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为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1]。目前国内外生产企业已经能够制造出不同种类的无人机,因此可根据无人机的生产标准、使用用途等方式進行如下分类:
  根据无人机飞行类型的不同分为:固定翼无人机、旋翼无人机、垂直起降无人机、无人飞艇、无人直升机、多旋翼无人飞行器、扑翼无人机、伞翼无人机等[2]。
  根据生活中一般对无人机的使用范畴,又可将其类别分为:军用无人机与民用无人机。本文讨论的并非无人机的技术专业相关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更适宜用此种分类方法。
  民用无人机的应用确实便利了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亦面临着许多风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人为原因:无人机的迅猛发展与普及,使购买与使用无人机的人越来越多,无人机操作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导致其在使用无人机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准备不足或者操作失误等致使无人机坠毁的情况出现。其二为信号干扰:信号是无形的,操作人员可能无法进行精准的判断,所以易出现因为信号干扰导致无人机坠毁的情况。其三是环境因素:主要是飞行地的海拔、天气、风力、地貌等各种外在因素是否会影响无人机的飞行等。基于无人机的这些易损特点带来的风险,往往可以预见到却难以避免,因此民用无人机保险的发展确有必要。
  二、民用无人机保险的发展现状和困境
  (一)民用无人机保险的现状
  基于民用无人机的易损特点,无人机保险的出现是众望所归。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在2014年推出一款专项服务于无锡汉和航空公司的植保无人机保险。这款专用保险产品提供机身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两种保障,基本涵盖农用无人机作业中的主要风险。之后国内一些保险企业也纷纷推出了类似的无人机保险,其模式为:主要采用与品牌相结合的方式一起销售,例如购买大疆牌的无人机可搭配购买相应的“随心飞”保险计划。总之,民用无人机保险的发展仍处在萌芽阶段,亟需解决一些其中存在的问题。
  (二)民用无人机保险的发展困境
  1.民用无人机保险覆盖类别范围有限
  农业农村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得益于政策的支持,植保无人机险无疑是无人机保险中发展最快的。自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要“加强农用航空建设”以来,各大保险公司相继出台了与植保无人机合作的保险产品。植保无人机险发展相对成熟,但市面上针对其他用途的无人机保险却迟迟没有发展与更新。
  2.关于出险后定损的困境
  由于无人机行业依然处于发展阶段,无人机保险业更是正在摸索的道路上,因而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同时具备无人机知识与保险知识的相关专业人才十分缺乏[3]。遇到需要出险后确认相关毁损情况以及责任时,保险公司不得不将定损定责的任务交给生产无人机的相关企业来定夺。但与传统汽车行业不同,无人机广泛民用的时间尚短且发展不充分,具体零部件的价格与修理价格在市场上没有形成相对统一[4],这就导致了保险从业者面临的一个巨大的难题就是缺乏足够的信息来预测风险,无法精准地计算保费。在此种情境下保险从业者必然会选择用高价的保费来对冲未知的责任风险与利润风险,如此一来,势必会增加无人机投保人的经济负担,这就远远背离了设置民用无人机保险的初衷。
  3.保险业者对于投保者的选择阻碍了民用无人机险的发展
  无人机的广泛民用使得无人机业余飞手相应增加,保险业者不难评估出业余飞手控制无人机的潜在风险,所以对民用无人机险的多数品类设置投保业务普遍兴趣不高。
  4.通信网络安全导致的出险难以预估
  无人机运行的稳定性依赖于信号运行的稳定,因此信号运行的环境发生不稳定时导致的传输数据中断会造成程度不同的丢失,导致的风险难以预估。
  5.民用无人机操作者无人机保险投保意识淡薄
  我国民众的保险意识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相对单薄,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是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其二是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的原因,同时我国保险业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保险销售者多采用电话进行保险的销售与介绍,咨询过程繁琐也不易保险购买人充分理解相关保险产品内容,以及保险条文设计不合理,投保快理赔难等问题在广大民众心中留下了不好的印象。其三是民用无人机所有者的侥幸心理,其对事故伤害的低估导致对无人机保险投保的缺失。
  三、关于民用无人机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规,加强对非经营性民用无人机的管理
  若想从根本上解决民用无人机保险覆盖类别范围有限这个局面,离不开相关法规的支持。在瑞典等欧洲国家,无人机保险就作为单独一章出现在相关的法规里面[5]。无论是对于保险公司还是无人机生产商,或是无人机用户,法规的完善可以规避一些风险,同时若发生分歧,法规也是指导发生分歧双方得到公平合理解决问题的有效路径。近些年来,我国也有相似的尝试,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于2018年6月1日起生效。管理办法中的第二章许可证申请条件及程序第五条中规定: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中第四款[6],需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也就是说民用无人机进行经营性飞行必须先进行投保,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有效规范了民用无人机经营性飞行活动,也为无人机保险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然而,此款管理办法仅适用于经营性飞行的民用无人机,而非经营性的飞行并不在适用范围内,现实生活中非经营性无人机黑飞而出现事故的情况不在少数,故出台有效的管理措施管理民用无人机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加速保险业对无人机承保范围扩大化具有重要作用:如在人口稠密区飞行的无人机均需进行投保,对冲无人机飞行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增加专业人才,加盟无人机联盟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不断扩大,传统的保险业从业者储备充足,但面对民用无人机保险市场这样要求具备专业知识的新兴领域,还是欠缺的。民用无人机保险发展必须要走专业化的道路,组建一支兼而有之的掌握保险知识与无人机相关知识的保险人才队伍是确有必要的。
  中国无人机产业创新联盟于2018年由工信部组织在北京成立。联盟由无人机研究科研机构,相关高校及企事业单位联合组成,秉持合作双赢原则,是一家非盈利的社会组织。
  我国无人机各方面信息均被无人机联盟覆盖,联盟是提供平等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的合作平台。建议各保险公司可与联盟合作,保险从业者可获取联盟内足够的行业信息面来预测风险,进而精准地计算保费与理赔。
  (三)提供针对Ⅰ、Ⅱ类无人机的技能培训
  根据2018年9月1日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显示[7]:无人机分类等级从Ⅰ至XII:Ⅰ类为空机重量(KG)0  (四)加强与网络安全业第三方服务商的合作
  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10],有效地推动了相关行业的发展:近年来市面上出现了一种新的网络保险模式,提供服务的公司定位是网络安全+保险,但其并不是一家保险公司。准确地来讲其是为保险公司服务的第三方服务商,英文为TPA(Third Part Administer)。每年中国保险业因为网络攻击带来的损失已经接近4千亿元人民币,损失规模已经排名前二。保险业者中的探索者提出一个构想,与其将这4千亿元人民币损失掉,不如将其转换成一种机制,在损失前拿出百分之十作为保费与网络安全业第三方服务商的合作,去转嫁损失的风险。
  从技术的层面来讲,这类公司承办的业务是提供技术保证网络安全不受攻击的最后一道防线;从综合层面来讲,这类公司承办的业务是保险公司距离理赔的最后一道屏障。
  (五)规范整体保险业,提高无人机所有者投保意识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后的今天,我国民众经济实力有了实质性提升,因此对于保障个人财产的意识较上个世纪相比有了不小的提高。但民用无人机等人工智能产品走入千家万户时间有限,民用无人机的投保率还处在较低的水平,国家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推动投保是一方面,社会对于民用无人机的安全教育宣传也是未来需要完善的一个方向:促使飞手们培养安全飞行意识与风险意识,进而提高对民用无人机保险的承保意识。同时随着未来的民用无人机保险发展,保险从业者要把主要目标放在改善保险从业者的形象以及服务质量上。保险会使无人机这样的人工智能产品得到充分保障以期发展得更好,同样,人工智能技术也会使保险的销售与推广得到有效的发展,为了解决咨询繁琐这个问题,保险公司可在自家公司所属的APP上线相关民用无人机保险的产品,利用线上机器人实现对用户提出的保险问题进行智能回答,方便用户随时随地咨询。
  参考文献:
  [1] 周智勇,丁玉兰.基于多旋翼无人机的空中全景地图制作研究[J].城市勘测,2016(2).
  [2] 范彦铭.无人机的自主与智能控制[J].中国科学:技术科学,2017(3).
  [3] 彭健.民用无人机的未来机遇[J].上海信息化,2018(6).
  [4] 格林.世界无人机“霸主”汪滔[J].新一代,2016(12).
  [5] 高荣林,付超.美国警察使用武装无人机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的启示[J].法治论坛,2019(3).
  [6]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Z].2018-03-21.
  [7]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Z].2018-08-31.
  [8] 肖海波.无人机遥感技术在工程保险中的应用探讨[J].科技经济导刊,2020(5).
  [9] 中国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Z].2017-05-16.
  [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Z].2016-11-07.
  作者简介:杨帆(1992—),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单位为河北地质大学,研究方向为环境法与国际法。
  (责任编辑:王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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