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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证券化形态存在的矿业权交易有其内生性的缺陷,难以有效完成资产合理流动与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矿业权证券化是市场化条件下的矿业权制度与现代化证券制度的结合,是我国矿业权市场完善发展的必然要求。矿业权证券化可分解为矿业权物权证券化和矿业权债权证券化两种模式,前者包括基金模式、信托模式和股权模式;后者即矿业权抵押贷款证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