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与带薪年休假相抵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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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亲假与带薪年休假相抵吗?
  
  Q:我刚参加工作,就职于一家国有公司,工作地点远离父母。听说国家已经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请问,像我们这样的年轻人是否也可以享受?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另外,职工享受了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假期后,是否还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小 宣
  A: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休假天数因工作年限不同而有所区别: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以及请事假或病假达到规定的天数的,则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由于带薪年休假与探亲假、婚假、产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目的不一样,因此,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假期不能冲抵带薪年休假,即休了探亲假后,还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
  
  单位给职工放假,工龄是否会重新计算?
  
  Q:我已经工作9年了,单位里像我这样工龄的职工很多。单位为了避免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想方设法把我们的工龄抹掉。过去劳动合同是每年一签,而今年合同到期前,单位要我们过2个月后再来上班。2个月后,单位与我们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听说由于“合同中断”了2个月,我们的工龄就全部重新计算,这份合同到期后,我们也无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请问,确实是这样吗?
  兆先生
  A:《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解除合同之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你所在单位采取给职工放假、拖延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企图使工龄“归零”,这不仅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这种做法不仅是错误的,而且也是徒劳的。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据此,只要原单位继续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存在工龄的短期中断,也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你在本次合同到期后,可以依法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届时单位以之前的工龄“归零”为由拒绝,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我错过了仲裁时效期间了吗?
  
  Q:我自2004年6月就在某公司上班,2008年5月5日,该公司以我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聘了我,并支付给我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后来,我通过学习劳动法,得知公司应当支付给我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于是立即(2009年5月7日)到公司理论,要求补给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遭拒绝,而且该公司人事主管说,我即使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会受理,因为超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请问,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是多长?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小 麦
  A: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这个法定时间,劳动者就丧失了通过劳动仲裁程序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即劳动者不能再申请劳动仲裁。因此,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十分关键。为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就是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劳动者主张权利并因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日期,而非劳动者的权益被侵害之日。
  你的权益被侵害之日是2008年5月5日,而你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之日是2009年5月7日,因此你与该公司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2009年5月7日。自2009年5月7日起的1年内,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足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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