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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司法正面对一个深刻矛盾:一方面法律对证人资格作了宽泛而严格的限定,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又鲜有证人出庭作证.这一矛盾致使对抗式审理方式不能真正建立.究其原因之一,乃是法律过分注重犯罪控制而忽略了其他一些更为重要的社会价值.而我国古代与当今国外的特权规则却有利于克服这一弊端.本文对中外证人资格作了比较研究,指出了特权规则的借鉴价值,并尝试建立我国的特权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