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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0日,我国公布了《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确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由于某些历史原因,作为汽车“住所”的停车位,因“身份不明”而备受有关各方的关注,并引发了形形色色的物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