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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条 为稳步出售公有住房,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哈尔滨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内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除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准出售的外,均可向职工出售。 第三条 凡本市市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职工,均可按本规定购买公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