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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和住房分配体制的改革,大部分城镇居民只能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房。然而,房价的飙升和居民自身购买力的低下却造成了住宅权难以实现的现状。因此,住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亟待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保护,从而走出当前的困境。
关键词 住宅权政府职责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
一、 住宅权的内涵
住宅权是指获得足够、安全、舒适和健康的住宅的权利,是“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 也是人的一项基本人权。它具有以下基本属性:
首先,住宅权是一种生存权意义上的权利。 “所谓生存权,一般理解为人按其自然和社会本性有维护自己生命的最基本的权利,它不仅包括人的生命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也包括维持人的生命的存在所必需的生活保障的权利。”“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 因此,住宅权是生存权的一部分,生存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享有和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和前提。
第二,住宅权是一种自由权意义上的权利。住宅是人的最基本的私人自由空间,住宅权保障住宅内居民的一切不违法行为,即使该种行为有可能受到道德上的谴责,法律也不会予以干涉。
第三,住宅权是一项福利权利,具有公法的性质。由于他们自身的生理因素或是外在經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没有能力在市场上获得住房,因此,保护弱势群体的住宅权这一基本人权的实现就自然而然成为了国家和政府的职责。
二、政府保障公民住宅权的必要性
(一)履行政府职责的要求。
《世界人权宣言》第25 条第1 项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我国有义务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公民住宅权的实现。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人民的权益能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解决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问题,比如住房。现今的房地产开发如火如荼,我们不但要发展房地产经济,保护住宅财产权,也要谋求经济与社会的和谐,顾及到贫困和中低收入者住房权利的实现。
三、完善政府保障住宅权的措施
近年来,各地政府为了缩小贫富差距,增进社会公平,稳定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在城镇进行了一系列住房制度的改革,形成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并立的局面。然而,由于住宅保障制度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政府对居民住宅权的保障还存在不足之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住房保障措施进行完善,才能真正保证居民住宅权的实现。
(一)完善住宅权保障立法。
借鉴其他国家对居民住宅权的保护,无论是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日本、新加坡等经济发展高速的东方国家,政府在解决住房短缺问题、提高居民住房质量、发展住房经济的方面,都制定了大量的住宅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约束各个主体的行为,规范住宅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
(二)调整现行的经济适用房制度。
目前,在经济适用房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消费对象监管不力,低收入者不敢问津,高收入者消费经济适用房的不合理现象。因此,政府必须对经济适用房制度进行改革,使其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1、严格界定保障对象。
目前,经济适用房的适用对象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依据规定,我国大部分的居民都可以受益,但是,鉴于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实力还不足以在住宅社会保障体制中投入过多的财政资金,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应缩小范围,优先考虑那些迫切需要保障的群体,才能体现住宅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笔者认为,那些收入水平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工薪阶层和低收入阶层,才是迫切需要住房保障的群体,其中包括危房改造拆迁户、下岗职工、以及那些购房能力上不足而又无权享受廉租房待遇的群体。
2、改变经济适用房的分配方式。
经济适用房制度的适用对象由于生活状况、经济承受能力的差异,他们对住房有不同的需求。部分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无权享受廉租房的群体只能租房居住。因此,政府应该采用相对灵活的分配方式,把部分经济适用房用于租赁,从而满足既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无权享受廉租房的群体的需求。
(三)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1、完善廉租房适用对象的认定标准。
首先,科学地划分最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政府应根据标准认定最低收入家庭,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次,建立严格的审查、登记及复查制度。政府应依据民政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在册的家庭,对需要保障的对象进行严格的审查、复查,防止投机现象发生。
2、建立廉租房的管理机制。
廉租房的福利性决定了廉租房的管理必须有政府的行政干预。政府对廉租房的前期建设及后期物业管理必须预算成本,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对廉租房使用性质、租金标准等进行严格规定。
(作者单位:长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注释:
金俭.中国住宅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59.
谷春德.人权、民主、法制论丛.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221.
谷春德.人权、民主、法制论丛.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221.
公丕祥.物权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新华日报.2007年3月29日,第11版.
邓宏乾.关于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选择.中国房地产,2000,(6).
关键词 住宅权政府职责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
一、 住宅权的内涵
住宅权是指获得足够、安全、舒适和健康的住宅的权利,是“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 也是人的一项基本人权。它具有以下基本属性:
首先,住宅权是一种生存权意义上的权利。 “所谓生存权,一般理解为人按其自然和社会本性有维护自己生命的最基本的权利,它不仅包括人的生命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也包括维持人的生命的存在所必需的生活保障的权利。”“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 因此,住宅权是生存权的一部分,生存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享有和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和前提。
第二,住宅权是一种自由权意义上的权利。住宅是人的最基本的私人自由空间,住宅权保障住宅内居民的一切不违法行为,即使该种行为有可能受到道德上的谴责,法律也不会予以干涉。
第三,住宅权是一项福利权利,具有公法的性质。由于他们自身的生理因素或是外在經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没有能力在市场上获得住房,因此,保护弱势群体的住宅权这一基本人权的实现就自然而然成为了国家和政府的职责。
二、政府保障公民住宅权的必要性
(一)履行政府职责的要求。
《世界人权宣言》第25 条第1 项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我国有义务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公民住宅权的实现。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人民的权益能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解决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问题,比如住房。现今的房地产开发如火如荼,我们不但要发展房地产经济,保护住宅财产权,也要谋求经济与社会的和谐,顾及到贫困和中低收入者住房权利的实现。
三、完善政府保障住宅权的措施
近年来,各地政府为了缩小贫富差距,增进社会公平,稳定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在城镇进行了一系列住房制度的改革,形成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并立的局面。然而,由于住宅保障制度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政府对居民住宅权的保障还存在不足之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住房保障措施进行完善,才能真正保证居民住宅权的实现。
(一)完善住宅权保障立法。
借鉴其他国家对居民住宅权的保护,无论是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日本、新加坡等经济发展高速的东方国家,政府在解决住房短缺问题、提高居民住房质量、发展住房经济的方面,都制定了大量的住宅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约束各个主体的行为,规范住宅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
(二)调整现行的经济适用房制度。
目前,在经济适用房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消费对象监管不力,低收入者不敢问津,高收入者消费经济适用房的不合理现象。因此,政府必须对经济适用房制度进行改革,使其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1、严格界定保障对象。
目前,经济适用房的适用对象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依据规定,我国大部分的居民都可以受益,但是,鉴于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实力还不足以在住宅社会保障体制中投入过多的财政资金,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应缩小范围,优先考虑那些迫切需要保障的群体,才能体现住宅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笔者认为,那些收入水平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工薪阶层和低收入阶层,才是迫切需要住房保障的群体,其中包括危房改造拆迁户、下岗职工、以及那些购房能力上不足而又无权享受廉租房待遇的群体。
2、改变经济适用房的分配方式。
经济适用房制度的适用对象由于生活状况、经济承受能力的差异,他们对住房有不同的需求。部分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无权享受廉租房的群体只能租房居住。因此,政府应该采用相对灵活的分配方式,把部分经济适用房用于租赁,从而满足既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无权享受廉租房的群体的需求。
(三)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1、完善廉租房适用对象的认定标准。
首先,科学地划分最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政府应根据标准认定最低收入家庭,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次,建立严格的审查、登记及复查制度。政府应依据民政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在册的家庭,对需要保障的对象进行严格的审查、复查,防止投机现象发生。
2、建立廉租房的管理机制。
廉租房的福利性决定了廉租房的管理必须有政府的行政干预。政府对廉租房的前期建设及后期物业管理必须预算成本,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对廉租房使用性质、租金标准等进行严格规定。
(作者单位:长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注释:
金俭.中国住宅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59.
谷春德.人权、民主、法制论丛.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221.
谷春德.人权、民主、法制论丛.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221.
公丕祥.物权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新华日报.2007年3月29日,第11版.
邓宏乾.关于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选择.中国房地产,2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