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鹿特丹规则》简析“一带一路”下多式联运承运人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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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国际贸易活动日益增多,受到企业和跨国公司的青睐.从现阶段的发展来看,国与国间的往来日益密切,物流不断发展.多式联运作为海外物流基础,运输服务量逐渐增多,随之而来的多式联运运输区段的管理冲突与矛盾日益增多.作为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形式,海陆联运在战略的建设与发展中已是抓住贸易机遇与延伸发展空间的重要一环.当今认可度较高的两大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承运人责任制度,各存在着许多无法避免的弊端,随着时代发展,集装箱式“门到门”的运输,也将孕育出更适合当今时代的多式联运承运人责任认定形式.《鹿特丹规则》中所构建的“海运+其他”结合性规则,这一点就直面地契合了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海铁联运”模式下频频出现的各种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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