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人事聘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无效情形的法理解读r——以职称评定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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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与教师在签订人事聘用合同时,二者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基于此,高校教师职称评定应当遵循先评定职称,后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含有服务期、违约金条款的人事聘用合同,这是法律规定的不可逾越的红线.无论高校是采用评聘合一、以评捆聘的事前签订或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就公开发布的有关教师职称聘用的人事规定,抑或是高校在参评教师职称评定之后,要求取得职称的教师必须签订所谓自愿承担服务期及高额违约金的承诺书,否则不给予享受相应的职称待遇的规定,统统都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霸王协议及无效行为,同时也违反国家有关高校人才自由有序流动的人事政策.仲裁员及法官理应摒弃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痼疾,采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适用劳动合同法裁决此类违约金人事争议纠纷,以切实保护教师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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