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况下成人体外膜肺氧合临床应用专家共识(2020版)已勘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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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膜肺氧合(ECMO)临床上主要用于心脏功能不全和(或)呼吸功能不全的支持,是治疗难以控制的严重心力衰竭和呼吸衰竭的关键技术。随着ECMO的跨学科应用,治疗领域不同,涉及的各专业临床医护人员掌握ECMO的水平差异较大;现有的ECMO相关研究主要以回顾性队列研究和病例报道为主。本共识由中国心胸血管麻醉学会牵头组织多学科专家,参考国内外相关疾病诊疗专家共识和指南的基础上,结合我国ECMO临床实践,对ECMO应用流程和管理,ECMO的心脏外科应用,救治暴发性心肌炎、心脏骤停、心肌梗死、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肺移植,以及ECMO期间的镇静、镇痛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制定,供国内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其他文献
作为现代刑事诉讼中一项比较重要的诉讼规则,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它的真正建立和适用还存在一些问题。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多重的价值基础以及实践意义,研究这个问题的角度也是多方面的,包括诉讼技术角度的研究、公法意义上的研究、人权保障意义上的关注等。《反酷刑公约》的施行,为我们提供了另一个讨论问题的背景。借由《反酷刑公约》及其与我国刑
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并无具体规定,从而导致实务中对单位犯罪案件进行刑事审判只能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相关程序规定进行。表面上看起来,单位犯罪的审判程序与自然人犯罪的审判程序并无两样,一般都要经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似乎不难操作,但实际上,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单位犯罪的审判程序不可能完全照搬自然人犯罪的审判程序。正
证据可以分为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两大类。而言词证据的庭审质证离不开其载体——人的活动,换句话说,离不开人证。在此意义上,本文将言词证据与人证在同等含义上使用。理论上,我国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的各种证据种类都可以对之进行直接或间接的人证调查。最为典型的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以及两大诉讼共有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都是因各种原因而向法
质证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在许多国家,甚至被认为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和基本人权。与不利于本方的证人进行质证,对于发现证人证言中的虚假或不实之处,从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以及发现案件事实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在我国,由于证人很少出庭作证,几乎全部庭审活动都以控方庭前制作的书面笔录为中心,因而被告方很难进行有效的质证。本文内容包括:一、古罗马法:质证权的产生;二、早期教
证据开示制度(以下简称“证据开示”),作为刑事诉讼中保障实现控辩对抗平衡的重要制度,已经为学界和实务界讨论多年,对其重要性认识已趋一致。但与对在普通程序中适用证据开示制度的重视相比,证据开示与非普通程序的关系尚有待梳理。行文之前,有必要对题中的“非普通程序”作一简单的说明。目前我国刑事审判中除了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区分之外,还存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等各种对《刑事诉讼法
在证据的属性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一个已知事实与未知事实之间唯一的连结点,是这个已知事实能够成为那个未知事实的证据的首要因素。因此,在有些学者看来,证据其实仅有一个自然属性:关联性。对此,笔者虽不敢苟同,但应当承认,证据的关联性的确是证据的一个非常关键的自然属性,它与客观性交织在一起,决定着一个成为了证据的已知事实,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大小。即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大小,直接取决于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缺席,或者中止审理、延期审理,或者不起诉、终止审理,显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是不存在缺席审判的。然而,随着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由于被告人潜逃或无法出庭而久拖不决的案件的增多和国际性犯罪形态的多样化,我国的上述应对措施对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和实体正义的最终体现都成为一种障碍,加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性公约的内容皆与缺席审判相关联,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和建
中华文明古国,上下五千年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现在是过去的绵延,没有过去,就没有现在。世界诸国亦是这样,都有自己的过去和现在,都是沿着一定的历史轨迹走过来的。刑事审判制度也是一样,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研究现实的制度,不能忘记这一过程对今天的影响,不能割断历史,孤立地去看今天。但毕竟今天不是历史,重点还是研究今天,所以笔者只是想通过对其轨迹的回顾,探求其中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性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直接影响着刑事审判程序的功能,关系着国家审判程序能否按照公正和效率原则合理、有效地运行。虽然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顺应时代的呼唤,增设了刑事简易程序,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笔者力图通过以下的论述,略表浅见。文章内容包括:一、国外简易程序之考察;二、我国现行立法所确定的简易程序之分析;三、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模式之构想;
在诉讼经济的框架下,笔者曾提出“权利型经济”与“权力型经济”的对应范畴。笔者认为,现代中国简易刑事程序的改革方向应以“权利型经济”与“权力型经济”的平衡为基本目标。为此,笔者的反思将在“权利型经济”与“权力型经济”的框架下展开。文章内容包括:一、效果如何:简易刑事程序适用的初步实证分析;二、问题解析:从权利与权力角度展开的讨论;三、进路:从单一型效率结构迈向平衡型效率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