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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兽药企业人员的安排 《兽药管理条例》明确兽药经营主体为“兽药经营企业”,的一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所指的“兽药经营企业”包括企业性质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公司及其属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和其他由工商部门核准或预核准为企业的兽药经营主体。上述主体申请兽药GSP验收,应予受理。